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刘某、杜某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02刑初715号
案件名称刘某、杜某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某1;杜某;梁某1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02刑初715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1,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住广东省中山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狄永平,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舒海萌,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杜某,男,1991年5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住广东省中山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陈帆,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1,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住广东省中山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曹泽南,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2019〕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杜某、梁某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新佳、代理检察员徐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1、杜某、梁某1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刘某1、杜某、梁某1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分别租用振西路××号、西城中路××号用于灌装假冒的嘉实多、美孚、壳牌润滑油,并将制作完成的假冒润滑油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96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被告人刘某1、杜某、梁某1的刑事责任,现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1没有前科劣迹,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向万红成销售的部分存在少量退货情况,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杜某没有前科劣迹,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假机油符合客户需求,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被告人梁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梁某1没有前科劣迹,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参与犯罪程度较低,机油符合客户需求,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刘某1、杜某经预谋,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租用振西路××号、西城中路××号仓库,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专门生产假冒美孚、嘉实多、壳牌注册商标的润滑油对外销售,并招募被告人梁某1等多人参与,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约296万元。

被告人刘某1、杜某负责人员招聘及管理、组织生产、对外销售等各项工作;

被告人梁某1负责联系购买部分包装材料、提货、发货、对外销售等,并按销售业绩获取提成。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向赵某销售嘉实多等假冒润滑油,共计人民币493970元。

2.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向王某1销售嘉实多磁护、美孚金装一号、壳牌等假冒润滑油,共计人民币118860元。

3.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向万某销售嘉实多磁护、嘉实多极护等假冒润滑油约1300箱,共计人民币约50万元。

4.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向刘某2销售嘉实多极护、壳牌等假冒润滑油500箱,共计人民币249350元。

5.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向孙某销售嘉实多金嘉护等假冒润滑油535箱,共计人民币235578元。

6.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向王某2销售嘉实多等假冒润滑油72箱,共计人民币21898元。

7.2019年4月4日至4月17日期间,向韩某销售嘉实多磁护、嘉实多极护等假冒润滑油2020箱,共计人民币131.7万元。

8.2018年4月18日,向唐某销售嘉实多磁护、美孚速霸等假冒润滑油60箱,共计人民币31560元。

9.2018年4月19日,向张某销售嘉实多磁护、美孚1号假冒润滑油2箱,共计人民币1130元。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刘某1、杜某、梁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嘉实多、美孚品牌机油共计2464瓶(价值人民币28万余元)及大量的嘉实多、美孚、壳牌机油包装物。

经鉴定,现场查扣的嘉实多、美孚品牌机油及包装物、壳牌品牌机油包装物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被告人刘某1、杜某、梁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1、杜某、梁某1供认不讳。

本案事实另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商标注册证、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梁某2、邓某、聂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出具的鉴定书,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视听资料查扣光盘、电子数据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杜某、梁某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属于共同犯罪。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某1、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梁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有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某1、杜某、梁某1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有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三被告人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长期实施犯罪行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且未退缴违法所得,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有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 被告人杜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 被告人梁某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23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 二、扣押在案的嘉实多、美孚品牌机油及包装物、壳牌品牌机油包装物等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