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342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Room1303,13/F,NewEastOceanCentre,9ScienceMuseumRoad,TsimShaTsui,Kowloon,HongKong.)。
董事郑波。
被告深圳市添鑫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和工业路西发B区旭生研发大厦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3。
法定代表人郑逸民。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添鑫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人民币800元,本院退回人民币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