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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林灿燊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32820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林灿燊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林灿燊生活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2820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林灿燊生活超市,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田社区福永第一工业村左侧B栋宿舍底层铺1-2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B。

经营者林伟忠。

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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