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知民初64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新华区民浩卫生洁具店。
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铁东大街物华金角北起25号门市。
经营者:高伟。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沧州市新华区民浩卫生洁具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