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曹连涛,男性,1974年05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淄博佳和专利代理事务所。
被执行人:王树森,男姓,1966年07月0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7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曹连涛与被执行人王树森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额的为40000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同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查封财产的查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二百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鲁07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