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3469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信宜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万丰社区。
经营者夏俊勇。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信宜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