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知民初57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泊头市煜众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富镇毛营村263号。
法定代表人:胡庆伶。
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泊头市煜众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以及商誉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55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