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964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霞,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思燕,女,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思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2019年12月2日,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已与陈思燕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蕴真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郑 励 书 记 员 林秋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