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83民初6013号 原告:北京澳韵杰摄影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五孔桥北桥隧队平房3幢。
法定代表人:严江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自由人数码摄像中心,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268号。
经营者:李炳泉。
被告:寿光市爱儿美儿童摄影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洛城全福元三楼。
经营者:黄永刚。
原告北京澳韵杰摄影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韵杰公司)与被告寿光市自由人数码摄像中心、寿光市爱儿美儿童摄影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澳韵杰摄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被告寿光市自由人数码摄像中心经营者李炳泉、寿光市爱儿美儿童摄影服务中心经营者黄永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澳韵杰摄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第4613815号“爱儿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案外人严江涛于2005年4月19日申请在第41类申请“爱儿美”商标,并于2009年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摄影。
商标证编号为4613815号。
2019年1月严江涛将该商标转让给原告并办理了商标转让备案。
爱儿美儿童摄影是原告旗下的儿童摄影品牌。
自2003年在北京创立以来,伴随着中国儿童摄影行业的发展,不断成长,不断完善,不断跨越。
原告本着”爱由心生,因爱儿美”的企业宗旨、“以服务为根,以摄影为本”的经营理念,服务全国消费者赢得了广泛赞誉,获得了令同行惊羡的经营业绩和创作成就。
如今,爱儿美儿童摄影已经发展成为在职员工500多人、21家直营店的摄影机构。
爱儿美儿童摄影作品曾多次发表于全国的各类专业摄影媒体,并长期为《琴童》、《妈妈宝宝》、《孕味》、《人像摄影》等杂志拍摄封面照及内页照片。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店招、收银台、宣传材料上持续突出使用”爱儿美”文字标识。
被告主营儿童摄影,与原告的主营业务完全相同。
其主观攀附的故意非常明显。
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寿光市自由人数码摄像中心辩称: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寿光市自由人数码摄像中心曾于2009年与原告签订过加盟合同,使用过涉案商标,但到2014年到期后再无使用,原告至今押金未退还。
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寿光市自由人数码摄像中心的起诉。
寿光市爱儿美儿童摄影服务中心辩称,“美儿美摄影服务中心”已经经过合法注册,系合法使用,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1、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出具的(2017)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788号公证书一份、商标转让证明一份、商标续展注册证明一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第4613815号商标信息打印件一份。
以上证据拟证明原告享有合法商标权,且商标在有效期内;
2、“爱儿美”广告宣传册一份、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出具的(2017)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787号公证书一份、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出具的(2017)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786号公证书一份,拟证明“爱儿美”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影响力;
3、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出具的(2017)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782号、00783号、00784号、00785号公证书各一份,拟证明“爱儿美”商标在全国各地进行品牌加盟,且加盟费较高,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
4、公证费发票一张,拟证明原告维权支付费用。
5、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公证处出具的(2019)鲁潍坊坊子证民字第905号公证书一份,拟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以上证据经两被告质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与被告无关,不予认可。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向本院提供的 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相关联,符合有效证据的 要件,依法予以采信。
两被告均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严江涛在第41类申请”爱儿美”商标,并于2009年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摄影,商标证编号为4613815号。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7月28日至2019年7月27日。
2019年1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后该商标转让给本案原告。
2019年7月16日,申请人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向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当日十五时十二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会相与该公证处公证员李某及助理张怿宁一同到寿光市洛城全福元中心游乐场三楼爱儿美国际儿童摄影连锁。
在该店内张会相在公证员及其助理的监督下以消费者的身份拍摄一版红底共计八张一寸证件照,共计人民币贰拾元整,结算时,张会相获得标有“自由人数码影像公司”的相片袋一个。
公证工作人员用其手机对全福元中心、爱儿美国际儿童摄影连锁门口及收银台进行了拍照,并用其手机上“高德地图”APP对该商店位置进行定位并截图。
获得的标有“自由人数码影像公司”的相片袋由潍坊市坊子公证处保管。
2019年7月29日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公证处制作(2019)鲁潍坊坊子证民字第905号公证书。
张会相在公证工作记录上签字确认。
另查明,寿光市自由人数码摄像中心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炳泉,经营范围为:彩扩、照相;
零售:照相器材;
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零售:卷烟、雪茄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寿光市爱儿美儿童摄影服务中心成立于2018年7月10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黄永刚,经营范围为:摄影服务;
照片扩印及处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院认为,原告以转让方式取得第4613815号”爱儿美”文字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
被告寿光市爱儿美儿童摄影服务中心作为与原告服务类别相同的行业经营者,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擅自在其店招、收银台突出使用”爱儿美”文字,虽与涉案商标在字形上略有差异,但足以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对第4613815号”爱儿美”文字商标的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也未举证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后果、被告的主观过错、经营规模、侵权时间较短,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000元。
被告寿光市爱儿美儿童摄影服务中心虽然使用了标有“自由人数码影像公司”的相片袋,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寿光市自由人数码摄像中心有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寿光市爱儿美儿童摄影服务中心共同侵权的行为。
因此,原告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寿光市爱儿美儿童摄影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爱儿美”文字的字号;
二、被告寿光市爱儿美儿童摄影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澳韵杰摄影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澳韵杰摄影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北京澳韵杰摄影技术开发有限公负担1000元,被告寿光市爱儿美儿童摄影服务中心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