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01号原告:长泰达亮教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岩溪镇岩溪工业集中区横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R。
法定代表人:白达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亭,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阳,泉州君典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思佳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光辉路**泉宝工业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F。
法定代表人:周金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泰达亮教育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思佳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长泰达亮教育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长泰达亮教育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泰达亮教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