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211号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东二街26厂内**(第******),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4752851887U。
法定代表人:邓伟华,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千茂硅塑制品厂,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玉翠社区华韵路**金博龙工业区****代码:92440300MA5FBQC66K。
经营者:马丽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龙华区千茂硅塑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482058.3)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