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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贝尔科技研发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375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贝尔科技研发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贝尔科技研发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754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贝尔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雪岗大道**本真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X。

法定代表人:谢林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贝尔科技研发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27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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