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知民初110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路**。
负责人:焦德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磊、王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华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练江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周振军。
被告:驻马店市华中实业有限公司铜山大道加油站,,住所地驻马店市铜山大道与练江大道交叉口西南角负责人:周振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立,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振军,男,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华中实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华中实业有限公司铜山大道加油站、周振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