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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永能机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裕维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2158号之一
案件名称深圳市永能机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裕维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永能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裕维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2158号之一原告:深圳市永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岭下路**厂房2。

法定代表人:张天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加辉,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百竹,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裕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白石厦龙王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谢顺锡。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女,汉族,1984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南漳县,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永能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裕维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永能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永能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甄心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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