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渭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知民初111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临渭区XX超市。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经营者:范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军,男,汉族,1970年4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故市,系范鹏之父。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临渭区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