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53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魏都雲芸烟酒店,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华佗路中心医院对面(河南省许昌市华佗路与五一路交叉口向东100米左右路南“雲芸烟酒店胖妹子超市”)。
经营者:孟淑芳。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魏都雲芸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魏都雲芸烟酒店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