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303号原告:孙其刚,男,汉族,1979年4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兵杰,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康万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冀州镇周胡村。
法定代表人:孙清亮。
被告:陈佳婷,女,汉族,2001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孙其刚与被告河北康万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告陈佳婷、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孙其刚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其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