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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怀来县宏宝移动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607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怀来县宏宝移动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怀来县宏宝移动;河北树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怀来燕都三店;河北树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60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龙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田,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莹盈,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来县宏宝移动手机超市,经营场所:河北省张家口市沙城镇长城中路。

经营者:田宏宝,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少伟,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树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怀来燕都三店,经营场所: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龙潭路燕都广场南侧张怀电器一楼。

负责人:田宏宝,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少伟,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树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宣化路15号百货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靳海泉。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怀来县宏宝移动手机超市、河北树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怀来燕都三店、河北树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树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又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怀来县宏宝移动手机超市、被告河北树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怀来燕都三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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