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45号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韩垓镇双韩路中段工业园(大李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延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华庆,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