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46号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文华东路26号楼1至2层103。
法定代表人:冯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水红舞鞋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德成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邢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龙,涞水县海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涞水红舞鞋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