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2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港兴日用品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新城友谊路。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港兴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万元人民币”,原告并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