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122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士春,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士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