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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士春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6知民初122号
案件名称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士春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士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122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士春,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士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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