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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银玲、黄佳会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知民终20号
案件名称宋银玲、黄佳会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宋银玲;黄佳会;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知民终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银玲,女,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佳会,女,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瑞祥大街1860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浪,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银玲因与被上诉人黄佳会、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知民初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宋银玲在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宋银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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