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终2414号 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大鸟文具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柑子村25号2-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XT5JN7T。
经营者:程刚,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大鸟文具店与被上诉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大鸟文具店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92民初4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大鸟文具店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大鸟文具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大鸟文具店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大鸟文具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