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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文安县华蒸床上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10知民初8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文安县华蒸床上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文安县华蒸床上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知民初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安县华蒸床上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赵各庄镇李各庄村。

经营者:王巧弟。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文安县华蒸床上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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