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8民初127号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26141270。
法定代表人:周法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金谷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仁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97603401982。
法定代表人:田桂芳,执行董事。
被告:杨细娘,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金谷酒业有限公司、被告杨细娘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以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发富审 判 员 陈 芝审 判 员 李俊锋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赖晓敏书 记 员 黄娉婷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