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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孙治国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6民初112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孙治国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孙治国;耿继云;何秀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16民初112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组织机构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治国,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耿继云,女,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何秀苹,女,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与被告孙治国、耿继云、何秀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15日在孙治国羁押地马鞍山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古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被告孙治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继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井公司在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何秀苹的起诉。

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裁定,准许古井公司撤回对何秀苹的起诉。

古井公司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侵权受到的损失30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元(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调查处理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既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又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

被告因在2018年至2019年3月期间生产、销售假冒原告生产的“献礼”版白酒,经涡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19)皖1621刑初446号刑事判决、经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20)皖16刑终5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刑罚。

其中,被告共计生产假冒“献礼”版白酒2994瓶,总价值74850元。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生产经营和品牌价值造成极坏影响。

因此,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孙治国答辩称:认可侵权事实,愿意赔偿,但原告要求赔偿金额过高。

被告耿继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所举证据,查明事实如下:古井公司品牌价值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古井公司注册拥有第33类第10497096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第7079302号“年份原浆”、第12871195号“古井贡酒原浆古5”、第7417861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2020年3月15日,本院(2020)皖16刑终52号刑事判决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孙治国先后从山东省菏泽市定制假冒古井酒商标标识、装酒包材,从安徽省亳州市购买散酒,后雇佣被告人何秀苹,由被告人耿继云负责接送何秀苹,在其姐孙文秀家帮助生产、加工四瓶装假冒古井年份原浆献礼品牌酒,生产假冒古井白酒金额达7万余元。

孙治国被本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耿继云被本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两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古井公司的诉求应否支持。

根据在卷证据,孙治国与耿继云在2018年至2019年3月期间生产、销售假冒古井年份原浆、古井年份原浆献礼白酒,涉案金额达7万余元。

孙治国被本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耿继云被本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两被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古井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违法行为已如上述,依法应当停止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古井公司的该项诉求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院参酌本院(2020)皖16刑终52号刑事判决查明两被告的侵权事实及情节,考虑到孙治国系主犯、耿继云系从犯,结合古井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被告孙治国赔偿古井公司各项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80000元,被告耿继云赔偿古井公司各项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50000元。

综上所述,古井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治国、耿继云立即停止侵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孙治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80000元;

三、被告耿继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50000元;

四、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60元,由被告孙治国负担1540元,由被告耿继云负担9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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