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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广州盘德便利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4民初26106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广州盘德便利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广州盘德便利店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4民初2610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JUNGWOONHO),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盘德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04号东侧首层02号铺。

法定代表人:刘娟。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下简称纳益其尔)与被告广州盘德便利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娟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韩国知名化妆品企业,经核准于2013年5月7日注册了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

原告的“NATUREREPUBLIC”品牌芦荟胶系列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以来,销量巨大,宣传的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广,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店铺擅自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被告盘德公司辩称,在收到原告律师函之后已经立即下架涉案商品。

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盘德公司只进货12盒商品,销售了2盒商品。

经审理查明:一、关于涉案注册商标权属情况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NATUREREPUBLICCO,LTD.)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水、化妆洗液、润肤液、美容面膜、化妆粉、化妆品、滋养霜(化妆品)等,有效期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

2013年11月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即本案原告。

二、关于被控侵权事实情况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处于2020年4月28日出具的(2020)湘邵庆证字第2547号公证书记载:2020年4月20日,公证员与公证人员随同林峥来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的“盘德超市”,该超市内的营业执照有“名称广州盘德便利店有限公司”等内容,林峥以消费者的身份在店购买了“NATUREREPUBLIC”商品,并使用手机“微信”方式支付了商品价款(共计35元整)。

经当庭查验,上述公证封存物的包装完好,公证处的印章及封条没有缺损。

经当庭打开上述公证封存物,上述公证封存物为芦荟胶一盒,商品上使用了“NATUREREPUBLIC”标识。

庭审中,原告表示公证封存物不是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商品,盘德公司确认上述商品系其销售。

盘德公司主张其销售的商品从一德路交易市场进货,但仅提交了一张打印小票,该小票上无任何签章。

三、其他事实1.盘德公司系成立于2018年8月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百货零售、商品零售贸易、商品批发贸易等。

2.原告主张为维权支出了调查取证费2000元、律师费4000元及差旅费1500元左右,但仅提交了金额为580元的公证费发票。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原告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第(三)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2020)湘邵庆证字第2547号公证书记载内容结合盘德公司的陈述,盘德公司销售了印有“NATUREREPUBLIC”标识的芦荟胶商品。

上述标识与涉案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

芦荟胶商品与涉案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类商品。

故涉案芦荟胶商品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情形,是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盘德公司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且盘德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涉案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故盘德公司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盘德公司尚有库存侵权商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盘德公司销毁库存侵权商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鉴于原告因盘德公司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和盘德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均无足够证据证实,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盘德公司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再结合原告委托律师进行维权以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盘德公司承担的赔偿数额为20000元(该款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费用)。

原告诉请超过上述酌定赔偿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盘德便利店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广州盘德便利店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315元,被告广州盘德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7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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