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295号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89号第三层部分。
法定代表人:文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莲池区美姿美母婴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瑞安路555-11号。
经营者:陈颖。
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莲池区美姿美母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
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