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30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刘艳平,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闽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利民街**法定代表人:黄海强,该公司经营者。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闽隆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合理支出10000元”。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