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60号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韩垓镇双韩路中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延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继成日用杂货销售部,住所地白沟国际商贸城一期一层。
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继成日用杂货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6日立案。
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原告并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