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知民终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邑鑫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武邑镇东关(东昌结64号)。
经营者:马明照。
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邑鑫盈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1知民初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