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知民终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阳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韩玉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君,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众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1号222-28。
法定代表人:李凤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镝,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邯郸市阳光超市有限公司、天津众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知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对事实的认定中,均未认定被告天津众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也未认定其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但却在判决结果中判令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知民初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邯郸市阳光超市有限公司、天津众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分别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