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8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国市凰妹化妆品商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药市南大街122号。
经营者:宋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络,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安国市凰妹化妆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