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48号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A座36层3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竞秀区方格日用品店,住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东风办朝阳北大街99号。
经营者:韩影然。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竞秀区方格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申请将案件诉讼请求中第二项变更为1万元,原告并于2021年4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