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知民终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定州市彭氏小吃店,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中兴东路北侧天成花园小区2#楼4号。
经营者:张红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定州市彭氏小吃店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知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定州市彭氏小吃店与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定州市彭氏小吃店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知民初30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定州市彭氏小吃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