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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美信佳超市、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知民终59号
案件名称安平县美信佳超市、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平县美信佳超市;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知民终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平县美信佳超市,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聚成国际物流停车场。

经营者:胡本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平县美信佳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1知民初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平县美信佳超市达成庭外和解,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安平县美信佳超市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1知民初2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平县美信佳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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