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64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龙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田,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国森通讯器材经销处,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昊华市场广兴街1号。
经营者:乔国森。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集市国森通讯器材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