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渝0192民初10308号 原告:陈宥渲,男,汉族,1993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雅丽,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泽镇,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青枫北路30号(拓展区A5栋凤凰座C座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45933105P。
法定代表人:袁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刚,重庆博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立,女,公司员工。
被告: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两江大道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35261598。
法定代表人:朱明跃,职务不详。
原告陈宥渲与被告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雅丽、蔡泽镇,被告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刚、练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宥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返还商标注册款97520元; 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利息(以97520元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10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原告与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签订《八戒知识产权代理商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作为其代理商,推荐客户到被告公司名下的八戒平台申请商标注册,由被告公司支付原告佣金。
被告承诺,注册商标不成功会全额退还注册款。
现因原告在被告处提交的商标未能注册成功,但被告拒退还商标注册款。
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在收取原告的商标注册款时,要求原告向两被告公司转账,显然,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的股东,其财产不能独立,两公司在财务方面已经构成了财产混同,其应为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辩称,1.原告是作为被告代理人身份提交这些商标,在被告处原告是以公司名义作为代理人,本案中,原告以个人身份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
2.原告方代理的客户提起的商标注册,未具备真实的一个注册需求,导致被告向商标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大部分遭到驳回,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费用中,应扣除官方机构收取的费用。
3.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仅受被告公司委托收取商标注册款,其不是选格的被告。
被告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公证书、微信聊天记录、电子交易回单、被告网站截图等证据;
被告围绕抗辩意见,提交了网站后台截图。
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前述证据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结合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粤广广州第214079号公证书及所附打印件载明,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20年7月23日使用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保全证据专用计算机及网络进行操作,登录了“http://dls.ipr.zbj.com/”,在输入手机号及密码后,进入“八戒知识产权工作平台”等页面;
《公证书》所附打印件第7页、第8页均载明“商标担保注册,省心担保,注册不成功退全款 售价1880 佣金1032”;
“商标普通注册,1个工作日快速网上申报,专业顾问一对一服务 售价980 佣金500”。
所附打印件第9页载明“订单ID7823326,办理业务:商标担保注册,订单状态:已签约,订单创建时间:2019-03-04,实际实际成交金额:79 960,佣金:34 062.93”;
“订单ID7767233,办理业务:商标担保注册,订单状态:已签约,订单创建时间:2019-02-21,实际实际成交金额:231 440,佣金:66 061.44”;
“订单ID7681614,办理业务:商标普通注册,订单状态:已签约,订单创建时间:2019-01-28,实际实际成交金额:15000,佣金:24498.05”。
所附打印件第12页载明,“订单ID7823326 客户账号:m_3870y3z8dk 失败原因:无 客户主体:深圳市茧心贸易有限公司 办理业务:商标担保注册”。
所附打印件第22页载明:“订单ID7767233 客户账号:m_98259148s7 失败原因:无 客户主体:陈宥冰 办理业务:商标担保注册”。
所附打印件第49页载明“订单ID7681614 客户账号:m_8532fc709k 失败原因:无 客户主体:深圳市茧心贸易有限公司 办理业务:商标普通注册”。
所附打印件第49页至第53页面载明,该订单项下35个case在业务名称均为“商标担保注册”,已付款金额均为“1800”。
 原告与被告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的员工谭云龙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19年1月11日,谭:“陈总,你好,您是跟我司舒庆东联系,是说想注册商标是吧,他这边已经大致情况说了,商标注册全类别,总共要注册45个大类,你朋友这边要注册哪个商标呢”,陈:“我先了解清楚了再跟他说,因为我是代理商来的……现在担保注册是怎么操作的呢?
”,谭:“担保注册,全部驳回我司是全额退款的,部分驳回,可以做复审抵扣担保费用,或者我司免费给注册一件商标”;
2019年1月25日,陈:“能不能我挂公司名下呢”,谭“可以呀,这次的28个都注册到公司名下吗”,陈“公司注册就没有问题是吗”,谭“公司注册的话情况要好些,因为之前您以个人名义注册了100多件商标,所以再多注册的话可能会有囤标的原因驳回……您把公司营业执照照片发我一下,我现在给您改资料”;
2019年1月28日,陈“注册十几个商标,没有那么夸张吧”,谭“47个35类,现在就是担保审核的说囤标卡着,我们领导就争这个事,之前您公司也没申请过,而且之前的条例也没说囤标不能担保,所以双方都还在沟通,就闹到总裁那去了”,陈“那现在是什么情况,如果不能就肯德基了,我让其他人去提交”,谭“现在在等总裁怎么说,他如果同意我们就能发文了,或者担保那边给我处理方案,我们看看下午怎么说”,陈“好啊,如果不行的话我就申请退款了”,谭“陈总,国为我们四十几件商标同时申报的话容易被商标局以恶意囤标的理由给驳回,所以我司建议我们分批申报,年前先申报20件,年后过一周左右申报,这样避开囤标风险,您看这样行不?
”,陈“好的”。
2019年1月30日,陈“如果顺利的话,年前我朋友还要弄一百多个商标”,谭“好的,我先去问一下”,陈“那如果我都是注册35类,一个人可以注册多少”。
谭“最多只能一个人申请30个,申请多了后面申请商标局会以囤标的理由驳回,您朋友可以多用几个名义申请吗,比如佤家人他朋友的名义”,陈“30个也太少了,你们公司不能通融一下吗”,谭“这个不是我们公司通融的问题,是商标局现在有这样的规定,如果一个人注册一个类别太多名字,商标局不会审查,直接以恶意囤标的理由驳回,也是为了您申请通过率考虑的”,陈“30个太少了”,谭“这个真的不能,您如果是多个名字注册几个类,100多件都放到一个人名下也没什么问题”;
2019年2月25日,陈“茧心公司能不能挂商标”,谭“可以”,陈“你把年前的商标注册35类的,全部和我朋友一样,只选择一个小类,挂到公司上去”,谭“明白”。
2019年6月12日,谭“陈总,您朋友这边给我发了6个名字要做担保注册,因为咱们之前的名额都是用陈宥冰这个主体申报,所以款项都在这个主体名下,现在咱们要用傲生公司注册的话,会影响之前的返佣,因为傲生公司在我司办过商标,属于老客户,老客户的话是没有返佣的,然后您代理人期限也到了,所以这边的话要重新来加盟代理人,换个新号码,这样把傲生主体绑定后就可以有返佣了”,陈:“你都知道是什么问题了,你和你领导沟通一下”,谭“好的,我跟他沟通一下”。
2019年8月2日,谭“陈总,今天领导跟代理人那边都跟我回复了,领导的意思是,咱们不是要做300-400件的商标,算下来44万-59万多的样子,如果咱们付60万,我们可以按3.20的活动来给您赠送,但是只能是三样中选两样,另外代理人这边按您的意思10万不返佣,免费办代理人一年是可以,也是只要咱们付款60万”。
被告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举示的平台用户账号详情页面的账号信息中载明:原告在被告平台使用的账号为“m_4466k3lsln”,用户属性“未定义”,账号身份“普通代理商”,账号有效期“2018-06-06至2019-06-30”,已缴加盟费“15000(已返佣加盟费15000)”,备注“已交加盟费15 000元,2019年2月18日个人改为公司加盟”;
实名信息中载明:姓名或名称“陈宥渲”,用户类型“企业”,联系人“陈宥渲”。
2019年1月至2月期间,原告按照被告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员工谭云龙通过微信发送的链接,向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原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转入商标注册款共计270 640元。
庭审中被告认可涉案商标均为担保注册,未退商标注册款为97 520元,同时陈述该款项中应扣除官方机构收取的费用。
另查明: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系法人独资企业,股东系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
茧心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系原告陈宥渲。
陈宥冰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其名下的涉案商标实为陈宥渲申请的商标,其并未委托过陈宥渲申请商标。
本院认为,首先,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依据原告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平台用户账号详情载明用户姓名系原告个人以及原告向被告支付商标注册款等证据,本院依法确认,原告在委托被告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络平台上申请商标注册,双方就商标注册事宜形成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
被告网站中也载明注册不成功退全款,现涉案商标被全部驳回,且均为担保注册,故被告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应向原告退还涉案商标注册款  97 520元。
被告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辩称,其代理人系茧心公司,而非原告个人,退还商标注册款中应扣除商标局收取的费用,本院认为,通过原告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原告将账户从个人改为公司仅是为了更容易通过审核,在收取佣金时出具发票,且商标注册款系原告向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支付,不论原告是否具有代理人的身份,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均应向原告全额退还上述费用;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的应当扣除费用与其网站上载明的全额退款相矛盾,故其辩称不能成立。
关于资金占用损失,双方未约定商标注册款的退还时间,但根据被告举示的平台用户账号详情可知,原告加盟已到期,被告已向原告退还加盟费,故被告至迟应在加盟到期、退还原告加盟费时一并退还原告商标注册款,但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退还上述款项,其应当承担资金占用损失(以欠款本金97 52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系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本应由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收取的商标注册款,现由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取,且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的财产,其依法应对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对退还前述商标注册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宥渲商标注册款97 52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欠款本金97 52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5元,由被告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