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5民初11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PEPUBLI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是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尾市城区宝华昱翰日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汕尾市城区滨海小区**临街第**第**、第八号门市。
经营者:陈华标,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汕尾市城区新港街道新港立新居委会文明南路**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PEPUBLICO.,LTD)与被告汕尾市城区宝华昱翰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PEPUBLI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PEPUBLI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为23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PEPUBLICO.,LTD)负担。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PEPUBLICO.,LTD)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75元,由本院向其清退2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