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民终112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奥力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工大汽车研究院研发中心408、409-2、411。
法定代表人:张文革,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合肥科之芯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文曲路**超远装备制造大楼****/div> 法定代表人:皮晓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翔,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成都美时捷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城置汇点********。
法定代表人:侯卜瑞。
一审被告:镇江哈哈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朱方路**德润华庭**第****> 法定代表人:徐其林。
上诉人合肥奥力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科之芯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成都美时捷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镇江哈哈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合肥奥力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合肥奥力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合肥奥力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