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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汕尾市城区宝华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5民初11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汕尾市城区宝华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NATURE REPUBLIC CO.;LTD.);汕尾市城区宝华日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5民初11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PEPUBLI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是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尾市城区宝华日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汕尾市城区文明南路**。

经营者:陈华标,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汕尾市城区新港街道新港立新居委会文明南路**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心宇,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住汕尾市城区凤山街道新联凤翔社区居委会大井四巷**工。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PEPUBLICO.,LTD)与被告汕尾市城区宝华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PEPUBLI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PEPUBLI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为23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PEPUBLICO.,LTD)负担。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PEPUBLICO.,LTD)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75元,由本院向其清退2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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