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422刑初2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敏,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总经理。
2018年7月1日临时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7月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绥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绥滨县公安局执行。
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
辩护人石亚柱,黑龙江龙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黎昌勇,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无职业。
1999年3月1日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7年1月20日因减刑被释放。
2018年7月2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绥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洪,曾用名张新科,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
2018年7月1日临时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7月4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绥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绥滨县公安局执行。
现羁押于绥滨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朱艾林,绥滨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李重櫆,曾用名李骥,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
2005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07年2月21日刑满释放。
2018年7月1日临时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7月4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绥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绥滨县公安局执行。
现羁押于绥滨县看守所。
辩护人温振国,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映本,被告人李重櫆伯父,退休教师。
被告人张维,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贵州省贵阳市中天物业公司员工。
2018年7月1日临时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7月4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绥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绥滨县公安局执行。
现羁押于绥滨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闯,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贵州省贵阳市物业公司员工。
2018年7月1日临时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7月4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绥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绥滨县公安局执行。
现羁押于绥滨县看守所。
被告人代文静,曾用名代文瑞,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
2015年11月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2月16日被释放。
2018年7月1日临时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7月4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绥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绥滨县公安局执行。
现羁押于绥滨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志鑫,男,199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
2018年9月20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绥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绥滨县公安局执行。
现羁押于绥滨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贵杰,黑龙江龙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阮绍武,男,1991年3月7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系仓库员工。
2018年7月1日临时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7月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绥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绥滨县公安局执行。
2019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阳阳,黑龙江龙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绥滨县人民检察院以黑绥滨检诉刑诉[201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敏、黎昌勇、张洪、赵闯、张维、李重櫆、黄志鑫、阮绍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代文静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作龙、姜力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敏及其辩护人石亚柱、被告人黎昌勇、被告人张洪及其辩护人朱艾林、被告人赵闯、张维、代文静、被告人李重櫆及其辩护人温振国、李映本、被告人黄志鑫及其辩护人郭贵杰、被告人阮绍武及其辩护人赵阳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敏在越南东盟名品城担任总经理期间,多次以每瓶240元的价格向湖南慈利县的被告人黎昌勇下达购买假飞天茅台酒的订单,由公司财务总监郭某1(另案处理)责成财务人员周某2(另案处理)用工行卡给黎昌勇的工行卡先行打款。
黎昌勇接到李敏的订单后,将每瓶40元的回扣款返给李敏,再留下自己的利润后,以平均每瓶150元的价格将货款和订单发给贵州省仁怀市的赵某2(已死亡)。
赵某2接到黎昌勇的货款和订单后,留下自己的利润,再以平均每瓶42元的价格将货款和订单发送给贵阳市的被告人张洪。
二人商定由张洪在贵阳市租住生产库房、购买假包装材料、组织人员进行假茅台酒的生产,由赵某2从仁怀市为张洪提供制作假茅台酒的散酒,并负责发货的物流费用及物品破损调换的费用,共同完成假茅台酒的生产。
张洪接到赵某2的货款和订单后,购买了制作假茅台酒的瓶子、帽头、商标等包装材料,在贵阳市保利春天大道旁的小龙谷坡37号租住库房,多次分别召集被告人赵闯、被告人张维、被告人李某2、被告人代文静等人到库房内进行假茅台酒的生产。
制作完成后的假茅台酒用面包车送到贵阳的物流站,按照李敏提供给黎昌勇的收货地址发出。
这样就形成了张洪、赵某2、黎昌勇、李敏等人生产、销售假茅台酒的犯罪链条。
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洪、赵某2等人制作了1.4万余瓶假飞天茅台酒,以2138364元的销售金额卖给被告人黎昌勇,张洪从中非法获利8万余元,赵某2从中非法获利100万余元。
被告人赵闯、张维分别参与制作假茅台酒25次,分别参与生产了1700余箱,销售金额153万余元,二人分别非法获利2.4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2参与制作假茅台酒26次,参与生产了1800余箱,销售金额162万余元,非法获利3.2万余元。
被告人代文静参与制作假茅台酒3次,参与生产60箱,销售金额5.4万元。
被告人黎昌勇将这些酒以2807090元的销售金额卖给被告人李敏,黎昌勇从中非法获利70万余元。
被告人李敏购得这些假茅台酒均为其公司所用。
除了少部分是从贵阳市直接邮寄给购买人以外,大部分都是从贵阳市发往位于广西省东兴市盟名品城的仓库内。
其中一部分运到越南盟名品城,由经理柴某1(另案处理)负责组织人员向中国游客销售。
游客少量购买的,可以在商场直接带走,如果游客购买超过一箱的,由公司负责售后工作的郭美景(另案处理)安排公司的黄某1、被告人阮绍武等人由东兴市的仓库直接给发货。
2018年1月8日,柴某1卖给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被害人马某(男,59岁)50箱假茅台酒,销售金额329400元。
2018年1月13日,被告人阮绍武和黄国安在东兴市通过韵达快递公司往黑龙江省鹤岗市马某处发送了10箱假茅台酒,销售金额65880元。
后因被发现是假酒后,该公司将剩余40箱酒款退还给马某。
2018年3月27日,公司销售员被告人黄志鑫通过微信联系卖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害人林某(男,49岁)4箱假茅台酒,销售金额26352元,2018年6月8日和2018年7月4日黄志鑫分两次卖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害人曲某(男,37岁)共12箱假茅台酒,销售金额79056元,黄志鑫共计销售金额105408元。
2018年4月23日公司员工郭美景卖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害人王某1(男,33岁)一箱假茅台酒,销售金额6588元。
2018年5月份,河南洛阳市的被害人秦某(男,61岁)在越南盟名品城以70092元购买了9箱茅台酒,后来发现是假酒后退回,酒款全部返还。
综上,被告人李敏通过公司员工销售假茅台酒76箱(456瓶),销售金额511488元,李敏非法获利59万余元。
广西东兴售假仓库还有750瓶假茅台酒,贵阳制假仓库还有308瓶假茅台酒没有销售,总价值1585942元,案发后均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收缴。
经鉴定,扣押的茅台酒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出品,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经侦查,被告人李敏于2018年6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广西省北海市抓获,被告人黎昌勇于2018年6月30日被公安机关在湖南省慈利县抓获,被告人张洪、赵闯、张维、李重櫆于2018年6月30日被公安机关在贵州省贵阳市抓获,被告人黄志鑫于2018年9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广西省兴市抓获,被告人阮绍武于2018年6月30日被公安机关在广西省兴市抓获。
赵某2被抓后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以打电话的方式将被告人代文静约至指定地点,协助公安机关将代抓获。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代文静伙同王某2(另案处理)在明知是假酒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卖给山东省青州市被害人杨某1(女,35岁)52瓶假冒的53度飞天贵州茅台酒,单瓶价格1510元,销售金额78520元,经鉴定该酒为假冒茅台酒。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敏、黎昌勇、张洪、赵闯、张维、李重櫆、代文静、黄志鑫、阮绍武以牟利为目的,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假茅台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李敏、黎昌勇、黄志鑫、阮绍武的刑事责任,以生产伪劣产品罪追究张洪、李重櫆、张维、赵闯、代文静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代文静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代文静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代文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敏、黎昌勇、赵某2、张洪系主犯,被告人赵闯、张维、李重櫆、代文静、阮绍武、黄志鑫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分别处罚。
被告人黎昌勇、赵某2、张洪、赵闯、张维、李重櫆、代文静、黄志鑫、阮绍武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李敏有部分犯罪系未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李敏在有期徒刑八至十一年、并处罚金范围内量刑,对被告人黎昌勇在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范围内量刑,对被告人张洪在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范围内量刑,对被告人李重櫆、张维、赵闯分别在有期徒刑六至八年、并处罚金范围内量刑,对被告人黄志鑫、阮绍武、代文静分别在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范围内量刑。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假茅台酒、制假包材及器械等照片,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调取物流信息单、银行卡交易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天天快递单据、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人陈某1、李某1、赵某1、姜某、周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马某、程某、王某1、杨某1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李敏、黎昌勇、代文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表、鹤岗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鉴定报告书等,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拍照图片、东兴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被告人李敏、黎昌勇、张洪、赵闯、张维、李重櫆、代文静、黄志鑫、阮绍武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但李敏、黎昌勇、张洪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辩解称其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是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李敏不供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辩解称量刑过重,酒不是我做的,我不知道酒是伪劣产品,我只是购进,我没想犯罪,酒不是我卖的,钱不是我打的,酒卖出去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我罪不应该那么重。
被告人张洪辩解称其与赵某2不构成共同犯罪。
被告人张维辩解称没有在酒里添加东西,这个酒原来是合格的,中途可能什么原因产生的不合格,批次可能不一样,不能全部认定。
我没参与销售,我们只是做酒,按销售金额不符合。
被告人赵闯、李重櫆、代文静、黄志鑫、阮绍武不作辩解。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敏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持有异议,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理由是李敏销售的假茅台酒源头是合格产品,鉴定为不合格产品的报告结论不客观,程序不合法,抽样酒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实是同一批次。
此处李敏是职务行为,此案就是单位犯罪,认定李敏为主犯不妥。
被告人李敏愿意上缴违法所得,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洪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没有异议。
但张洪在主犯中地位较低,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张洪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主动上交违法所得,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重櫆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不持异议,被告人李重櫆在共同犯罪中地位较轻,是从犯,获利较少,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悔罪,退还违法所得3.2万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李重櫆没有销售,则无销售金额,指控销售金额162万元不符合事实,请求按刑法一百四十条的最低标准,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志鑫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不持异议,在量刑上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应当从轻从宽处罚。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绍武某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持有异议,被告人应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理由是青岛谱尼测试公司的鉴定报告不符合《酒类产品监督检验抽样实施细则》关于酒类产品鉴定抽样方法的规定,鉴定程序不合法;
本案灌装酒的来源是贵州省仁怀市仁康酒业,该公司酒类合格,本案生产的假冒白酒是经过简单的灌装,不存在添加任何物质的行为,另外,鉴定过程中鉴定批次以及鉴定基数不一致,证明了上述鉴定报告不具有普遍性,更不具备合法性。
被告人阮绍武系从犯,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敏在越南东盟名品城担任总经理期间,多次以每瓶240元的价格向湖南慈利县的被告人黎昌勇下达购买假飞天茅台酒的订单,由公司财务总监郭某1(另案处理)责成财务人员周某2(另案处理)用工行卡给黎昌勇的工行卡先行打款。
黎昌勇接到李敏的订单后,将每瓶40元的回扣款返给李敏,再留下自己的利润后,以平均每瓶150元的价格将货款和订单发给贵州省仁怀市的赵某2。
赵某2接到黎昌勇的货款和订单后,留下自己的利润,再以平均每瓶42元的价格将货款和订单发送给贵阳市的被告人张洪。
二人商定由张洪在贵阳市租住生产库房、购买假包装材料、组织人员进行假茅台酒的生产,由赵某2从仁怀市为张洪提供制作假茅台酒的散酒,并负责发货的物流费用及物品破损调换的费用,共同完成假茅台酒的生产。
张洪接到赵某2的货款和订单后,购买了制作假茅台酒的瓶子、帽头、商标等包装材料,在贵阳市保利春天大道旁的小龙谷坡37号租住库房,多次分别召集被告人赵闯、被告人张维、被告人李某2、被告人代文静等人到库房内进行假茅台酒的生产。
制作完成后的假茅台酒用面包车送到贵阳的物流站,按照李敏提供给黎昌勇的收货地址发出。
这样就形成了张洪、赵某2、黎昌勇、李敏等人生产、销售假茅台酒的犯罪链条。
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洪、赵某2等人制作了1.4万余瓶假飞天茅台酒,以2138364元的销售金额卖给被告人黎昌勇,张洪从中非法获利8万余元,赵某2从中非法获利100万余元。
被告人赵闯、张维分别参与制作假茅台酒25次,分别参与生产了1700余箱(每箱6瓶,下同),销售金额153万余元,二人分别非法获利2.4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2参与制作假茅台酒26次,参与生产了1800余箱,销售金额162万余元,非法获利3.2万余元。
被告人代文静参与制作假茅台酒3次,参与生产60箱,销售金额5.4万元,获利1000元。
被告人黎昌勇将这些酒以2807090元的销售金额卖给被告人李敏,黎昌勇从中非法获利70万余元。
被告人李敏购得这些假茅台酒均为其公司所用。
除了少部分是从贵阳市直接邮寄给购买人以外,大部分都是从贵阳市发往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盟名品城的仓库内。
其中一部分运到越南盟名品城,由经理柴某1(另案处理)负责组织人员向中国游客销售。
游客少量购买的,可以在商场直接带走,如果游客购买超过一箱的,由公司负责售后工作的郭美景(另案处理)安排公司的黄某1、被告人阮绍武等人由东兴市的仓库直接给发货。
2018年1月8日,柴某1卖给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被害人马某(男,59岁)50箱假茅台酒,销售金额329400元。
2018年1月13日,被告人阮绍武和黄国安在东兴市通过韵达快递公司往黑龙江省鹤岗市马某处发送了10箱假茅台酒,销售金额65880元。
后因被发现是假酒后,该公司将剩余40箱酒款退还给马某。
2018年3月27日,公司销售员被告人黄志鑫通过微信联系卖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害人林某(男,49岁)4箱假茅台酒,销售金额26352元,2018年6月8日和2018年7月4日黄志鑫分两次卖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害人曲某(男,37岁)共12箱假茅台酒,销售金额79056元,黄志鑫共计销售金额105408元。
2018年4月23日公司员工郭美景卖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害人王某1(男,33岁)一箱假茅台酒,销售金额6588元。
2018年5月份,河南洛阳市的被害人秦某(男,61岁)在越南盟名品城以70092元购买了9箱茅台酒,后来发现是假酒后退回,酒款全部返还。
综上,被告人李敏通过公司员工销售假茅台酒76箱(456瓶),销售金额511488元,李敏非法获利59万余元。
广西东兴售假仓库还有750瓶假茅台酒,贵阳制假仓库还有308瓶假茅台酒没有销售,总价值1585942元,案发后均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收缴。
经鉴定,扣押的茅台酒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出品,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经侦查,被告人李敏于2018年6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广西省北海市抓获,被告人黎昌勇于2018年6月30日被公安机关在湖南省慈利县抓获,被告人张洪、赵闯、张维、李重櫆于2018年6月30日被公安机关在贵州省贵阳市抓获,被告人黄志鑫于2018年9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广西省兴市抓获,被告人阮绍武于2018年6月30日被公安机关在广西省兴市抓获。
赵某2被抓后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以打电话的方式将被告人代文静约至指定地点,协助公安机关将代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李重櫆、代文静、张维、张洪亲属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清楚,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假酒1118瓶、手机10部。
2、书证(1)受案登记表:2018年1月26日绥滨县公安局接到鹤岗市南山区群众程某报案称其老板马某从越南免税店购进了十箱贵州茅台酒,快递公司从广西发到鹤岗市南山区东亚加兴公司,发现是假酒,遂来公安机关报案。
(2)案件来源:证实公安机关受案、指定管辖、立案过程。
(2)到案经过、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敏、阮绍武、黎昌勇、赵闯、张洪、张维、代文静、赵某3勇、李重櫆等人到案过程。
(4)破案经过: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过程等。
(5)绥滨县公安局搜查笔录一份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十三份:在贵阳市乌当区公安机关配合下,绥滨县公安局对位于贵阳市保利春天小区小谷龙坡37号库房进行突击搜查,当场将该制作假茅台酒的库房捣毁,当场抓获四名被告人,并当场查获制作好还未发出的假茅台酒308瓶及大量制假包材及器械。
扣押李敏、黎昌勇等九名被告人及赵某2的银行卡、手机等物品。
扣押被告人张洪、代文静、李重櫆、赵闯、张维及赵某2等制假人员的赃款。
(6)绥滨县公安局搜查笔录一份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三份:在被告人阮绍武的指认下,共搜查出存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河洲路二巷50号库中酒类共1342瓶、烟类共6148条。
(7)绥滨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各一份:扣押被告人黄志鑫等人手机、银行卡等物品。
(8)受害人马某提供其在越南东盟名品城买50箱贵州茅台酒的收据二份、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46)POS机刷卡交易记录五次及小票五份、保证书一份:证实受害人马某在越南东盟名品城购买50箱贵州茅台酒及该公司经手人柴某1、接待员杨某2签写的茅台酒为真的保证书。
(9)受害人马某提供东兴市韵达公司运输协议单三份:证实被告人阮绍武从广西东兴市邮寄到鹤岗市南山区东亚加兴公司10箱假茅台酒的快递单据的事实。
(10)被告人黎昌勇和赵某2涉案银行卡交易流水(起止日期: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7月8日):证实黎昌勇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5)向赵某2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90)转账28次共计1626300元假茅台酒款。
(11)赵某2涉案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77)交易流水(起止日期:2017年11月4日至21日):证实赵某2接受黎昌勇最初汇的5万元假茅台酒款。
(12)被告人黎昌勇手机中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拍照一组:被告人黎昌勇微信(微信号×××,微信名:A黎昌勇)向赵某2微信(微信号:×××,微信名:赵某2)转账40次共计272092元;
黎昌勇支付宝13×××32向赵某2支付宝18×××99转账15次共计146972元;
被告人李敏微信(微信号×××,微信名:越免商城)向被告人黎昌勇微信(微信号×××,微信名:A黎昌勇)转账12次共计58400元;
被告人李敏支付宝向被告人黎昌勇支付宝转账3次共计10000元。
(13)绥滨县公安局调取物流信息单一份:证实2018年3月、6月被告人黄志鑫通过中通快递从防城港市将假茅台酒发货给被害人林某、曲某。
(14)被告人黄志鑫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流水一份:证实2018年6至7月间被告人黄志鑫与被害人曲某银行交易。
(15)被告人赵某2给被告人张洪微信转账记录一份:证实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赵某2给被告人张洪微信转账交易。
(16)赵某2给证人邬某微信转账明细一份:证实2017年8月2日至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赵某2给邬某微信转账交易。
(17)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社保部出具证明一份:证实证人邬某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管理部工作人员。
(18)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仁怀市天天快递(惜时快递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各一份:证实因系统原因无法提供赵某2通过贵州省仁怀市天天快递发往贵阳市白酒的物流信息。
(19)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仁怀市响华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物流信息十六份:证实赵某2向邬某购买制作假茅台酒的散白酒并由邬某从仁怀市响华物流发往贵阳。
(20)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证人徐某提供贵阳百世快递物流信息各一份:证实赵某2通过贵阳百世快运发往广西东兴市及其它省市白酒。
(2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贵阳荟湘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物流信息流水清单各一份:证实赵某2发往广西东兴市及其它省市白酒的物流信息情况。
(22)扣押物品清单及贵阳荟湘物流公司运输协议单各一份:证实绥滨县公安局在贵阳市荟湘物流有限公司扣押证人赵某3勇5件假茅台酒。
(2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广西东兴市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提供物流信息流水清单各一份:证实2018年4至6月间被告人阮绍武通过德昌快递从广西东兴市发往全国各地的假茅台酒。
(24)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广西东兴市精通茂森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物流信息流水清单各一份:证实2018年4月19日、26日、5月3日、5日赵某2通过精通茂森物流从广西南宁市发给广西东兴市被告人阮绍武的假茅台酒。
(25)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广西东兴市陆(六)顺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物流信息流水清单各一份:证实赵某2通过陆(六)顺物流从广西南宁市发给广西东兴市被告人阮绍武。
(26)调取洛阳李楼乡中通快递电子物流单据二份、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8年5、6月份被害人秦某在越南次购买的共计12箱假飞天茅台酒由被告人黄某1(在逃)通过中通快递从广西东兴发给洛阳市秦某。
(27)绥滨县公安局出具关于赵某2在被抓获过程中有立功表现的情况说明:证实赵某2对公安机关抓捕代文静有立功表现,其打电话给代诱使其出来并抓捕。
(28)绥滨县公安局出具关于假茅台酒鉴定报告的认定说明:该酒中有三项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29)绥滨县公安局出具关于被告人黎昌勇未提请逮捕的情况说明:被告人黎昌勇于2017年9月做过肾移植手术(有医院诊断),正处于治疗恢复期,不符合羁押条件。
公安机关先采取监视居住,后取保候审。
(30)公安部2018年打假“利剑”行动和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清水蓝天”行动第三批督办案件:证实本案系公安部督办案件。
(31)工作情况说明一份:贵阳制作假茅台酒的涉案嫌疑人李某3还没有到案,目前正在进一步查找当中;
提供制作假茅台酒包材和酒瓶的姓林的和姓罗的两人,由于买家被告人张洪提供不出对方的真实姓名,而对方的联系电话是在路边摊临时办理的,没有真实姓名,在张洪等人归案后去贵州取证的时候通过多种渠道查找过该人未果,现已委托贵阳警方继续查找;
而本案广西方面售假方的几名重要涉案人员目前已经上网追逃。
(32)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四份:证实东盟名品城涉案被告人柴某1、郭美景、王某3、郭某1均已被网上通缉。
(33)酒类检验报告二份:证实邬某提供的散酒所检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34)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李某4、代文静、张维、张洪、赵某2假酒案违法所得分别为3.2万元、1000元、2.4万元、8万元、8万元。
(35)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三份:被告人黎昌勇于1998年10月27日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南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1万元,2007年1月20日减刑释放;
被告人李重魁于2005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2月2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代文静于2012年3月2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2月18日刑满释放。
证实黎昌勇、李某4有前科,代文静是累犯。
(36)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敏于1981年8月20日出生;
被告人张洪于1988年8月2日出生;
被告人李重櫆于1984年10月19日出生;
被告人张维于1990年12月1日出生;
被告人赵闯于1988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人代文静于1989年8月9日出生;
被告人阮绍武于1991年3月7日出生;
被告人黎昌勇于1973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人黄志鑫于1995年12月13日出生。
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1:我与阮绍武是夫妻,都在东盟名品城打工。
我业务跟公司郭美景联系,郭美景负责把货单传给我,我和阮绍武按照货单给客户送货,如果有要退货的,我把客户单拍照发给郭美景,郭美景给客户退款。
(2)证人李某1:我在贵阳荟湘物流有限公司打工,主要负责开单、点货之类的工作。
赵某2让司机到我这边来问过能不能往广西那边发货。
从2017年10月22日至2018年1月7日赵某2通过电话或微信与我联系并通过我所在的荟湘物流有限公司十多次向广西东兴发货,有时发货人登记的是“胖子”,有的时候没写发货人的姓名。
当时赵某2说发的是白酒,因为白酒是易碎品,所以外面多包了一层防震的包装,没看到酒的商标不知道是什么牌子的。
每箱酒发货单价都是20元钱。
每次发货在公司的电脑上都有记录。
(3)证人赵某1:张洪叫我“幺叔”,他告诉我喊他“兴科”,张洪给我打电话让我帮他送过几次货。
他跟我说是酒,用包装包着,不知道是什么牌子的。
有时候是几箱,有时候是10多箱,20多箱。
每次都是他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保利春天小区附近的加油站等他和他的人开车把货拉过来,然后装到我的车上并告诉我送到哪个物流中心。
往“荟湘物流”送过五六趟,往二戈寨的“百世快运”也送过几次,我和他商量的是按趟收费,有时候是一趟100元,有时候一趟150元,都是我送货走之前兴科把钱给我。
有时候我还帮兴科把物流费捎到物流中心并且帮他把物流单子带回来。
(4)证人徐某:(当场指认证人赵某1)我见过他,我知道他姓赵,他来发过几次货都是我接待的。
他发的都是酒,有时候是茅台酒,有时候是其他牌子的酒,少的时候是二三箱,多一些的时候有七八箱,也有发过十多箱的时候。
每次都是他开车把货送来到我们这儿,告诉我们发货的目的地并且交费,然后我们给他开发货单。
我刚才在系统上查了一下,他一共在我们这儿发了七笔货,有发到广西东兴的、发到江苏的和发到一些其他别的地方的。
(5)证人邓美文:(当场出示收货人姓名为“赵某3勇”,到站为“铜仁”,货号为“3111324-5”的“贵阳市荟湘物流运输协议单”影印件1份)我看了一下这张单据是我们物流公司开的,当时向外发货发的是五大箱白酒,每大箱里面有两小箱,是一腿脚不好的姓赵的人开面包车送来的,当时我在单据上没登记发货人的姓名及地址等信息,只记录了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因为白酒是易碎品,所以当时包装箱外面还有一层减震的包装,白酒的牌子被挡上了,我不知道是什么牌子的,你们今天来我这儿开箱我才知道箱子里装的是茅台酒。
后来这批货也没发出去,就一直在我公司库房存着了。
(6)证人王某4:2018年1月18日6点多钟,我的快递点收到五件货物(10箱酒),发货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东兴市喜盈门17栋1101,发货人叫阮绍武,电话是185××******。
7点多时按照快递单子上的地址(鹤岗市南山区麓林山北街东亚公司)给客户送去的。
2018年1月19日,自称是程先生的司机把昨天我给其送的五件货物给我送过来说要按照发件地址发回去。
2018年1月26日中午,公安机关来我公司网点把这10箱酒扣押了。
今天看见是10箱贵州茅台酒,每箱是6瓶。
(7)证人邬某:赵某2是做酒类销售的。
他到我们家的酒厂买过原酒,因为我和赵某2沾亲我就按市场批发价卖给他的。
从2017年至今我们家的酒厂一共卖给赵某2大约几千斤酒,每次卖酒100或200斤,数量不确定,可以到物流查查单据。
基本上都是9元一斤。
赵某2每次买酒都是先付款,有时现金付款,有时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他付完款,我们再发货,他告诉我们把酒送到物流中心,再通过物流中心把酒送到他那边,有时候他也自己到厂子里来取酒。
基本上都是通过响华物流发到贵阳去了。
我不清楚他用这些酒干什么。
每次给赵某2发往贵阳市的那些散酒是用100斤圆形的塑料桶盛放运输,每桶实际装110斤酒,一般都是装到塑料桶100斤刻度线以上,但是又是根据赵某2的要求也每桶装过100斤散酒。
我卖给赵某2的散酒没有产品合格证,只有食品销售许可证和检验报告。
(2)证人熊某:2018年6月30日,公安机关扣押一辆车牌号为贵J×××**蓝色讴歌SUV汽车是我的名字,该车系2017年12月18日在贵阳市专卖店购买,我老公张洪出了一部分钱。
张洪被抓我才知道他制造假茅台酒。
(9)证人赵某2:我和黎昌勇是2017年在网络认识的,他知道我是仁怀人,问我能不能做假茅台酒卖给他,我说帮他找一下,我就找张洪商量做假茅台酒的事了,然后黎昌勇和我就把假茅台酒的价格谈成了。
我提出的购买价格180元一瓶,一箱是六瓶装的,收五瓶的钱,平均下来大概150元一瓶,我没告诉黎昌勇假茅台酒是怎么生产的,但是他知道我提供给他的酒是假的茅台酒,因为当初他和我直接要的就是假茅台酒,而且给的价格非常低,就是买假茅台酒的价格。
头两三次是180元一瓶,然后是175元一瓶,后来是170元一瓶,均是买一箱赠送一瓶。
2017年10月左右我第一次卖给黎昌勇20箱假茅台酒发给广西东兴了。
共卖给黎昌勇大约2000箱假茅台酒。
2018年6月30日我让张洪生产的50箱假茅台酒被公安机关抓获,也是卖给黎昌勇的。
2017年10月至今我贩卖假茅台酒没有得到茅台酒公司的许可。
我贩卖假飞天茅台酒大部分都卖给湖南省黎昌勇了,他先通过电话或微信告诉我要多少件茅台酒,然后先给我付70%-80%货款,我再找张洪将假酒生产好后通过荟湘物流公司按照黎昌勇给我的地址发货的,货收到后付尾款。
发货地址以广西为主,往外省市邮寄有100至200箱。
黎昌勇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三种方式转账打款。
①2017年11月30日至2018年6月29日,黎昌勇工行卡号62×××15转给我工行卡号62×××90共28笔合计1626300元。
2017年11月10日黎昌勇向我尾数为5977农业银行卡转入4.3万元钱,并于2017年11月21日分五次每笔1万元,向我尾数为5977农业银行卡转入5万元钱,我能确定这些是黎昌勇给我转的买假茅台酒的酒款。
②2017年10月19日至2018年6月20日,黎昌勇给我微信转账共41笔合计272092(其中有1笔888元是给我女儿过生日的红包)。
③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5月6日,支付宝转账15笔合计146972元。
除了黎昌勇给我女儿过生日888元的红包外,其他都是黎昌勇向我购买假飞天茅台酒的款项。
共计获款2138364元。
我向黎昌勇销售假飞天茅台酒每瓶获利80元,一共获利大概100余万元。
获利的钱还账大约十五六万元,购买房子首付31万左右,借出10多万,交给妹妹八九万,替赵闯还账3万,其余是家庭开销,装修门面。
假飞天茅台酒都是张洪在其租住的贵阳乌当区库房生产的,我接到订单以后才生产,没有订单就不生产。
我第一次让张洪做酒之前就和他说了,我接到订单后把散酒从仁怀发给他,让他在贵阳找地方,找人做,其余材料由他提供,做完以后把假酒送物流站,按照我给的地址把假酒发出去。
酒是我从茅台镇邬某家经营的一个小门店购买提供给张洪的,给黎昌勇做的假酒是9元一斤,给赵某3勇制作的假酒100元一斤,每次我从邬某家购买散装白酒灌入100斤白色的圆形塑料桶大部分用响华物流发货到贵阳,下午发货的话第二天早上就能到贵阳市,张洪某接货,其余的包装材料张洪自己采购。
发货主要是荟湘物流公司,还在百世快递发过货,荟湘物流公司每次发货给我一个发货单子,没写发货人姓名,只写收货人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因为是假茅台酒,怕被查到,所以不写发货人。
在百世快递写没写发货人我不知道,没给我发货单子。
我负责发货费(一大箱24瓶50元)及破损调换货物费。
这种小作坊式的将散装酒灌入茅台酒瓶里达不到真正茅台酒厂家生产的茅台酒质量。
2017年11月份至年前我领李某3去仓库参与制作假茅台酒七、八次,他每次都负责搬货、打扫卫生,张洪给他开500、600元,根据工作量决定。
2018年6月7日下午我和代文静、张洪、张维、李重櫆参与制作50箱假酒。
我灌酒贴商标,张洪贴商标、粘丝带、压盖,代文静装箱、扫地、搬酒,张维贴商标、贴防伪标识,李重櫆贴商标、粘丝带等,幺叔没参与,他负责运输和发货。
张洪给参与制作假酒的开工资。
2018年6月29日我给邬某打电话让他从仁怀发三桶散酒到贵阳,然后我给张洪打电话,他派人去接的酒。
当天我用微信转账给张洪1.3万元做假茅台酒的钱。
我从张洪那以每箱500元购买假茅台酒,有一、两次是600元一箱买的,每箱12瓶。
我共生产假茅台酒五六十次,我给张洪付假茅台酒的货款大部分都是微信转账,现金只有几次,共付给张洪58万元。
2017年12月31日我工行卡号62×××90转给张维62×××12的银行卡5.1万元是我支付给张洪的假茅台酒钱,是张洪让我转账到他弟弟张维银行卡里的。
我手机微信上一共绑定了三张银行卡(建行卡62×××12、农行卡62×××77、工银卡62×××90),这三张银行卡应该都用于假茅台酒交易转账和提现了。
我的微信号是×××,微信昵称是赵某2;
黎昌勇微信号是×××,昵称是A黎昌勇;
张洪微信号是×××,昵称是zhang。
我用来制作假茅台酒的散酒都是在仁怀市邬某买的,大概有1.3万斤散酒,9块钱一斤,我一共支付给邬某10多万块钱,都是通过微信转账。
我在别的地方销售从邬某处购买的散酒有的是直接卖散酒,有的用于灌装制作中级酒或定制酒。
基本是每次我买酒就给邬某打电话,告诉他数量并让他发到贵阳市,通过微信转账给邬某,他通过物流站把散酒给我发到贵阳,物流单上留我的电话号,散酒运到贵阳物流站后,物流站的人给我打电话,我再给张洪打电话,并把物流站的电话发给张洪,让张洪安排人到物流站取散酒。
单据上散酒合计10500斤,而我制作出来的1.4万瓶假茅台酒在数量上有差异是因为,每瓶假茅台酒的容量是500毫升,但不是装一斤酒,大概九两多,酒的密度比水小,还有就是邬某发给我的散酒,虽然塑料桶上写的标准容积是100斤,但每次酒桶里装的酒都是在50公斤刻度线上面的,实际发过来的每桶散酒大概有110多斤,这样也为了方便计算,每桶邬某都是按110斤跟我计算的,而物流单据上只体现100斤的字样。
我不知道他卖给我的酒质量是否合格,他让我放心,说这是纯粮食酒,无论拿到哪里化验,质量肯定没问题,他给我拿过白酒化验报告单,显示合格,但是我不知道给我看的报告单是否就是卖给我的这批酒的化验报告单。
我卖给黎昌勇的假茅台酒是找张洪生产的,我负责把酒从仁怀市发到贵阳市,并负责发货生产好的假茅台酒物流和退损的物流费,其他工作由张洪负责,我俩共同完成这些假茅台酒的生产。
我给张洪的50多万元是给他用来生产假茅台酒的,包括租住库房、雇佣人员、够买假包材等费用,张洪的利润包含在这50多万元里。
代文静是我介绍参与制作假酒的,我和张洪打电话说有个兄弟没事做,让他去找张洪,张洪说行。
我一共参与制作假茅台七八次。
4、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马某:我从越南广宁省芒街市陈富坊和平大路05号东盟跨境名品城购买50箱2013年的58度假茅台酒(1098元/瓶),共支付329400元,商场经理柴某1、导购员杨某2销售并签承诺书。
对方通过韵达快递于2018年1月13日从广西东兴市公司兴宇分部发出10箱,我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通过鹤岗南山快递分公司收到。
我的司机程某收货,后品尝说是假酒,对方就把其余40箱的钱返回。
(2)被害人程某:证实2018年1月8日,其老板马某让其查收第一批共五件(10箱60瓶)53度贵州茅台酒,其品尝后发现系假酒的事实经过。
(3)被害人王某1:今年4月份我父亲去越南旅游,他跟我说越南芒街一家名品城免税店买茅台酒比国内便宜还保真,当时他以每瓶1098元价格买了一箱的茅台酒,当时一共付给卖方6588元钱,通过扫商店的二维码支付的,当时卖方给我父亲开的收据,收货人写的是我。
我父亲回国之后给了我卖方的名片,名片上面有卖方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手机号是153××××****,微信号是“x153××××****”,微信昵称是“YM”)。
几天之后,我觉得这箱茅台酒的价格比市场便宜太多了,怕不靠谱,我就到哈尔滨的茅台酒专卖店(南岗区上茅台酒专卖店)做的鉴定,结果发现这箱酒是假的。
(4)被害人曲某:今年6月,我从微信号为×××(微信昵称为WahlvXX,在我微信上备注名为“商~越南免税”)处以1098元每瓶的价格购买六箱茅台酒,6月6日,我向其汇款39528元。
7月,我又以相同方式购买了六箱茅台酒,7月4日向其汇款39528元。
我的建行卡号62×××6998,对方的是中国银行卡,卡号是62×××46,开户姓名是黄志鑫。
(5)被害人林某:今年3月27日,我以每瓶1098元邮寄了四箱茅台酒,以每条450元的价格购买了六条“3”字头中华牌香烟,我都是在微信上购买的,对方微信名是“×××”,微信号码为“WahlvXX”,说是越南开免税店的,备注名是“越南免税店小黄”。
(6)被害人秦某:2018年5月份,我在越南免税店看见飞天茅台,每瓶1298元,生产日期是2013年的,就觉着酒不错买了三箱,通过银行卡支付23364元,5月27日又到那个店又买了六箱。
九箱酒总价值70092元。
2018年6月2日,我在我儿子秦乐涛恒大小区的家里收到了九箱酒,用木架子包装,没有发现破损。
后来我的家人看到茅台的包装,感觉酒有点问题。
我就拿着酒到郑州市的茅台酒厂驻河南办事处,经工作人员辨认说我们的酒是假的。
回到洛阳后我们找到金色假期旅行社,旅行社表示愿意配合我们将这些酒退还。
7月初,我们将九箱茅台酒都送到了金色假期旅行社,旅行社当时就将70092直接退给我们了。
5、鉴定意见(1)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NMFTYEPK68272538)、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关于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通知(2017)1707号”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发证日期:2015年11月26日、有效期至:2021年11月25日)及聘请书:样品编号为在被告人张洪等人涉案的170箱贵州茅台酒中随机抽取4瓶。
鉴定结论:经检验,总酸和总酯项目不符合GB/T18356-2007《地理标志产品贵州茅台酒》要求,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项目不符合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表(黔茅鉴NO:1236840):样品编号为在被告人张维、赵闯涉案的该308瓶贵州茅台样品酒中随机抽取12瓶。
鉴定结论:上述送鉴样品酒不是我公司生产(包装)出品,属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贵州茅台”专用权的产品。
(3)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表(黔茅鉴NO:1237499):样品编号为在59瓶贵州茅台样品酒中随机抽取6瓶。
鉴定结论:上述送鉴样品酒不是我公司生产(包装)出品。
(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表、价格证明、授权委托书(黔茅鉴NO:1236841):样品编号为在750瓶贵州茅台样品酒中随机抽取750瓶。
鉴定结论:上述送鉴样品酒不是我公司生产(包装)出品。
(5)贵州茅台酒鉴定资质等相关材料: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贵州茅台酒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证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贵州茅台”商标给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并由其进行真伪鉴定的证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贵州茅台酒的价格证明各一份。
(6)鹤岗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鉴定报告书,编号鹤公网检字[HG/JY-2018-123]:证实由绥滨县公安局送检的被告人黎昌勇、赵某2、李敏、张洪、阮绍武、李重櫆、赵闯、张维、赵某3勇、代文静的手机提取、固定、恢复疑似与检验要求相关的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息、位置信息、备忘录、媒体文件、系统日志、即时通讯QQ账号、数据信息、联系人、微信账号、数据信息、电子商务支付宝账号、数据信息等若干项。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拍照图片:证实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阮绍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的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小谷龙坡37号假酒窝点勘验情况。
(2)广西东兴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拍照图片:证实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阮绍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东兴河洲路西二巷52号售假库房勘验情况。
(3)辨认笔录一份:证实受害人马某依法辨认出其在越南“东盟跨境名品城”向其销售五十箱假贵州茅台酒的人是柴某1的事实。
7、视听资料录音录像光盘56张、电子数据U盘2个:证实讯问被告人的过程及技术部门对涉案人员的手机进行的电子数据恢复。
8、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李敏:2017年8月份我负责销售业务,主要负责东盟名品城所卖茅台酒的进货。
2017年10月末11月初,我与我老公同学黎昌勇见面,黎昌勇说有飞天茅台酒,很便宜,质量不错,问我有没有兴趣。
后来我跟我们(越南盟名品城)股东说完这个飞天茅台酒后,股东让黎昌勇发两瓶飞天茅台酒样品,股东王某3和几个朋友尝了尝酒,看了下包装,觉得酒可以,就让我在黎昌勇处购进这种飞天茅台酒,我们没开股东大会研究购进假飞天茅台酒的事。
我从黎昌勇处一共购进大概1000箱左右飞天茅台酒,每箱6瓶,财务总监郭某1那应该有我们公司从黎昌勇处购进假飞天茅台酒的记录。
黎昌勇给我发货都是发到广西省兴库存,收货人是周某3。
只要是我们东盟名品城购进假飞天茅台酒都是我负责和黎昌勇联系下订单购进的,财务总监郭某1负责安排周某2打款,是用周某2的工商银行卡转的。
我们都是先付款,黎昌勇接到钱款后再给我们发货。
我跟黎昌勇用微信转过帐,还有用支付宝转过帐,我也通过我的邮储尾号为411的银行卡转账给黎昌勇一些购买假飞天茅台酒的钱。
我购进的这些假飞天茅台酒大多数都卖给顾客了,一些破损的酒丢掉了,一部分送礼,一部分聚餐喝了。
从我第一次通过黎昌勇从费州购进假矛台酒一直到2018年6月30日我归案时,我从贵州购进的这些假茅台酒都是由柴某1负责的东盟名品城的销售出去的。
我们商场销售假茅台酒一种情况是客人在越南商场现场打好包装,由我们越南工作人员负责将打好包装的酒运到国内,国内库房员工黄某1会送到客人那里;
另一种就是有客人再次买,我就直接让东兴仓库黄某1发货给客人,阮绍武是黄某1的副手。
在我们公司广西东兴市仓库扣押的700多瓶酒主要目的就是用来卖的,供应越南商店和国内老客户发货,少部分用来接待。
我们商场的客户来源80-90%都是通过旅行社带来的大多数来越南旅游的中国人。
2018年一二月份前后,东盟名品城售后员郭美景跟我反映说销售到黑龙江省鹤岗市的假飞天茅台酒有10箱被扣了,剩下的没发出去的假飞天茅台酒需要给客户返款,客人说跟郭美景说这个酒拿去鉴定不是真正的飞天茅台酒。
东盟名品城开过股东大会研究假贵州茅台酒和假烟进货和销售问题,王某3会上说其他的烟和酒也要进品质好一点的,这次开完会王某3就知道公司卖的烟和酒都是假的,他之前是否知道我就不清楚了。
参会的有王某3、我、郭某1、运营总监刑真平、柴某1、讲解部经理惠某,股东阿某和黄某2不在,他们不怎么参与公司的管理。
因为我们整个芒街都知道卖的酒是假酒,只不过不说出来,都是心照不宣的事情,从进飞天茅台酒跟销售飞天茅台酒的价格上就比正常的飞天茅台酒价格要低几百元钱,而且还有客户给我们销售的飞天茅台酒做过鉴定是假酒并向我们反映过,王某3、我、郭某2、阿某、郭美景、柴某1、黄某2也都知道这些退货的事情。
我们位于越南盟名品城销售的假茅台酒都是我从黎昌勇那购进的,他和我说是在贵州省那边做的酒,但他没有说是从正规茅台酒厂买的,但是我之前和他说这种酒里不能有对人体有危害的东西,黎昌勇给我提供的这些假茅台酒的生产工艺和正规茅台酒厂的生产工艺肯定是不一样,所以酒的质量也无法保证。
我们销售这种假茅台酒之前对这些酒的质量没做过鉴定。
东兴那边仓库给我报备假酒剩下数量不多的时候,我就给黎昌勇打款,让他给我发货,假茅台酒发到东兴的货站之后,由黄某1和阮绍武取回放到东兴仓库。
他俩负责由仓库向外拿,送到东兴市边检站那边,由公司员工负责接货,黄某1和阮绍武不跟着过去。
有一些假茅台留存在仓库,至于哪批假茅台带过越南去卖由黄某1和阮绍武他俩决定,公司没有专门的规定。
东兴仓库被公安机关扣押的750瓶假茅台是分好几个批次购入的,具体几个我说不清楚,这些酒外包装是一样的。
越南东盟名品城法人代表是一个越南人,名叫阿实,是我们越南股东阿某找的,公司实际的经营者是王某3和我,郭某1、柴某2、郭美景都受雇于我们公司,给他们开资,但不参与分红。
2017年11月7日我给柴某1发信息通知他:明天例行联合检查,商场部安排人员把货收回仓库,停止接待旅游团,不该摆放的商品统一收回仓库。
黄志鑫(他的微信号是×××,昵称是Wsgshould)是我们公司负责销售烟酒方面的主管。
黄志鑫和柴某1一样是在商场负责销售的,黄志鑫知道这个茅台酒是假的。
我微信让黄某1(微信号×××,昵称沐风之哥)注意点东兴的那个仓库里面放的假烟假酒,去接假烟的时候不能用快递小车去接,太显眼怕被查,所以要换个车去接。
黄某1知道东兴仓库内他接送的烟酒都是假货并且一直由黄某1接送假烟假酒。
黎昌勇卖给我的假茅台酒是240元一瓶,这个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我知道是假的茅台酒。
黎昌勇每瓶假茅台酒给我40元的回扣款大部分都是用微信和支付宝给我转账的,还有少部分是通过银行卡给我转账的,这些钱我也确实全部都收到了,我的微信、支付宝和银行卡中哪笔交易流水是黎昌勇给我转账的回扣款我分不清楚了。
根据周某2给黎昌勇打款的数额、黎昌勇给赵某2打款的数额以及每瓶假茅台酒的购买价格计算出我们东盟跨境名品城通过我从黎昌勇那共计购进1.4万瓶假茅台洒,我每瓶拿40元的回扣算下来我得到的回扣款共计大约56万元。
2018年1月13日我们东盟名品城的柴某1以每瓶1098元的价格卖给黑龙江省鹤岗市胜50箱假茅台酒,其中10箱假茅台酒已经发到鹤岗市胜手里,40箱假茅台酒退货后我们公司给他退款了;
2018年3月27日我们东盟名品城的黄志鑫以每瓶1098元的价格卖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某4箱假茅台酒;
2018年4月23日我们东盟名品城的郭美景以每瓶1098元的价格卖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王某11箱假茅台酒;
2018年6月8日和2018年7月4日黄志鑫以每瓶1098元的价格分两次卖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曲某12箱假茅台酒;2018年初我们东盟名品城商场以每瓶1298元的价格分两次卖给河南省洛阳市的秦某9箱假茅台酒,被对方发现是假酒后,我们给他退货并退款了。
这样算下来我们东盟名品城共计销售出76箱的假茅台酒,其中退货退款49箱假茅台酒,实际销售27箱假茅台酒共计162瓶,每瓶都是以1098元的价格销售出去的,我们公司每瓶240元从黎昌勇处购进,这样每瓶酒858元的利润,162瓶共计产生138996元利润,根据我们东盟名品城股东按占股比例的分红制度,我在公司占股25%,这138996元的利润我应该分得34749元分红,再加上56万元的回扣款,我共计非法获利594749元。
2018年6月30日公安机关在广西省兴市阮绍武保管的仓库内扣押了750瓶假茅台酒是我从黎昌勇那购进的假茅台酒。
对鉴定酒不合格我没有异议。
确认销售给马某50箱,每箱6瓶,共计300瓶,每瓶单价1098元,销售金额共计32400元;
林某4箱,每箱6瓶,共计24瓶,每瓶单价1098元,销售金额共计26352元;
王某11箱,每箱6瓶,共计6瓶,每瓶单价1098元,销售金额共计6588元;
曲某12箱,每箱6瓶,销售金额共计72瓶,每瓶单价1098元,销售金额共计79056元;
秦某9箱,每箱6瓶,共计54瓶,每瓶单价1298元,销售金额共计70092元;
上述五笔合计销售金额511488元。
未销售货值:广西东兴仓库750瓶,贵州贵阳仓库308瓶,共1058瓶,每瓶价值1499元,共计1585942元。
利润的去向是:2018年初替我老公金定武还了20万元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是我让财务的周某2用他的银行卡给金定武转账的;
2017年8月左右我婆婆因糖尿病截肢我给我婆婆拿了10多万的医药费;
2017年年底我分两次还给了我舅妈杨冬梅20万元是之前我做生意和她借的;
2017年10月左右以我的名字在广西东兴霍章罗那花10万元定了两套房子;
剩下10多万都是平时消费花了。
(2)被告人黎昌勇:2017年10月19日至2018年6月29日,广西李敏公司(越南盟名品城)以每瓶240元价格向我购买假茅台酒(我每次以微信和支付宝方式按40元/瓶返给李敏回扣),我再从贵州赵某2那购买假茅台酒(茅台飞天,53度)给李敏。
我向赵某2购买价格平均是150元左右一瓶。
我卖给广西方面假茅台酒一瓶能获利50元,共计获利大概70多万元。
我给赵某2转款都是用来购买假飞天茅台酒,没有其他用途。
当时赵某2提供给我假茅台酒之前,赵某2带我去过茅台酒厂,带我去过一个供应酒的叫张某的人家里品过酒,说是茅台镇产的酱香型的散酒,赵某2当时和我承诺说他给我提供的酒,其一保证是纯粮食酿造的酒,其二保证口感和茅台酒一样的酱香型的酒,其三酒对人的身体不能有任何危害。
赵某2提供的酒的质量肯定不能达到国家标准,这个东西又没有经过国家权威部门的检测。
赵某2把这些茅台酒提供给我后,我对酒没有去做检测,直接就是发样品给销售方李敏在越南那边的东盟免税店。
“样品酒”是赵某2先通过顺丰物流发给我,我先叫人品尝,然后我再把样品发给李敏,收货地址就是广西东兴,陈某2。
我和赵某2订购这些酒时明确和赵某2要的是假茅台酒,这些假茅台酒运到广西销售后,不断有客人要求退货,李敏多次让我把酒做得真一点,保证质量,要不然李敏就不会要了,赵某2和我说一定地、百分之百地可以保证质量,结果一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前都有退货的。
我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
是李敏和我联系的,她跟我说要多少箱酒和打款事宜,有微信转账和网上转账截图发给我,再给我收货地址、收货人、收货人电话。
广西给我打款购买假茅台酒都是转账截图,发给我以后我说收到,然后我就跟赵某2联系告诉他什么时候发货,赵某2多数是以物流的方式发货给我提供的收货地址,发货以后我再告诉李敏货已经发出去了。
大部分收货地址都是广西东兴市北仑大道,大概1700多箱,大部分发货单子上写的都是周某5(森)收的,我只知道周某5(森)是李敏那边负责接货人员,有几次收货人写的是陈某2收,还有六七次是往其他省市发的,量都不大,最多的时候发10箱,少的时候发几箱,共有几十箱,我记得发过一次福建、一次新疆、一次江苏,都是客人在越南免税店订购后留下地址,李敏转发给我,我转发给赵某2,赵某2做好假酒后按照地址数量发货过去。
广西方面打款都是用来买假茅台酒的,除了最后一次72000元购买50箱假茅台酒因被公安机关抓获没发货外,其余都给他们供货了。
李敏和我、我和赵某2交易支付货款有三种方式,额度较大的用工商银行卡转账,交易数额少就用微信、支付宝转账。
每次都是李敏先给我打全款,我用银行卡给赵某2转80%左右货款,剩余的20%左右货款在我确认广西方面收到货以后我再用微信或支付宝的方式转给赵某2。
李敏公司一个叫周某2的财务人员给我通过手机银行汇款,大额资金是周某2通过尾号为8384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向我尾号8715的工商银行卡汇款的。
广西方面转款共计3497090元:①给我尾号8715工行卡转账:2017年10月19日至2018年6月29日,周某2工行银行卡号62×××84转入三十五笔,吴文进卡号62×××83转入一笔,共打款三十六笔合计3428690元;
②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3月7日,李敏给我微信转账十二笔合计58400元;
③2018年1月4日至3月16日,李敏给我支付宝转账三笔合计1万元。
去掉和李敏的私人往来13万元,再去掉给李敏的56万元回扣,销售额是2807090元。
我给赵某2打款共计2045364元:①2017年11月30日至2018年6月29日,我尾号8715工行卡给赵某2工商银行卡号62×××90转入二十八笔合计1626300元;
②2017年10月19日至2018年6月20日,微信转账四十一笔合计272092元;
③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5月6日,支付宝转账十五笔合计146972元。
现金还转给他5万元。
向赵某2购买假茅台酒共计2138364元钱,获利70万元,用40万元在越南投资,15万分三笔借给李敏,其他看病吃药。
我的微信号是×××,微信名叫A黎昌勇,我微信绑定五张银行卡,其中有一张工商银行卡(卡号62×××15);
支付宝账号是13×××32并用我身份证实名认证。
赵某2手机号是18×××99和185××××****;
微信号是:×××,微信名叫赵某2;
支付宝账号是18×××99,实名认证是赵某2。
李敏手机号是139××××****和18×××86;
微信号是:×××,微信名叫越免商场;
支付宝账号是18×××86,实名认证是李敏。
周某5的手机号是136××××****。
(2)被告人张洪:2017年八九月份左右,我开始给赵某2制作假飞天茅台酒,赵某2给我打电话说让我给他制作假飞天茅台酒,一件可以赚几十元。
第一次赵某2让我制作不是十箱就是二十箱,赵某2给我不是2500元就是5000元现金。
赵某2提供给我制作假茅台酒的散酒一桶(110斤),由仁怀市发到贵阳市三桥一带货运部,我叫幺叔(赵老幺)开车去取,他开长安七座车取回拉到我造假酒的库房保利春天大道小谷龙坡,我自己将桶装散酒抬到库房内,其余所有的包装材料是我提供的,我自己生产了二个多小时,生产完我自己开我的长安面包车将这些假酒送到三桥附近的凯峰物流园区荟湘物流公司,按照赵某2提供的的地址将这些假酒发出去,发货款不用我付。
每次去贵阳货站接赵某2从仁怀发过来的制作假茅台酒的散酒,大部分是我派幺叔开面包车去取货,有时候我自己开车去取。
取或送一次,我给幺叔100元到150元不等,因距离远近而定。
幺叔不知道我们生产假茅台酒,我没和他讲过,我们都包装好后搬上他车的,我们将两箱茅台酒打包成一大箱,在外面套上写有其他名称的纸板,从包装外面看不出是茅台酒。
我从第一次给赵某2制作假茅台酒到现在一共做了二十多次,共生产一万多瓶。
赵某2打电话让我做多少,我就做多少,都是卖给赵某2的,我没卖给过别人。
赵某2按照2013年份的酒500元一大箱(12瓶),2013年以后的是600元一大箱。
赵某2一共打给我50多万元,大部分是用微信转账,我17785415143这个手机上的微信绑定一张卡号为62×××82的建设银行卡,来回转账、取钱就用这个卡,这张银行卡里现在还有4万多元余额都是赵某2转给我购买假茅台酒的钱。
赵某2没给我银行卡转过钱,有两次因为微信异常,转不过来账,赵某2分别于2017年12月29、31日用他的工行卡号62×××90转给我弟弟张维工行卡号62×××12的银行卡26500元和51000元钱。
赵某2到贵阳来和我见面的时候还给我支付过大概三次现金,每次25000元左右,一共能有七八万元。
赵某2微信支付我428726元,通过银行卡转账77500元,现金七八万元,赵某2一共向我支付购买假茅台酒的酒款共计58万元左右,用于生产假酒。
按照赵某2向我以500元一箱购买茅台酒的价格计算,这58万元共计可以购买假茅台酒1160箱左右,按照每箱假茅台酒12瓶计算,赵某2共计从我这购买了1.4万余瓶假茅台酒。
假茅台酒都是在贵阳小谷龙坡我租住的库房内生产的,在还有个库房是堆放包装制作茅台酒材料用的。
参与制作这些假茅台酒的人有我和赵某2、代文静、张维、赵闯、李重櫆、李某3。
赵某2参与一次:2018年6月初赵某2要50箱假茅台酒,赵某2来库房亲自贴标签,当时一起制作假茅台酒的还有我、代文静、李重櫆、张维、赵闯。
代文静参与两三次:第一次是2018年5月份左右我和代文静两个做假酒,代文静帮我摆瓶子,打扫卫生,来的时候帮我把散酒从我新买的越野车上搬到库房里,走的时候把做好的酒搬到越野车上,这次做了不到10箱酒;
第二次是过了两三天,我打电话给代文静并把他接到库房,也是我俩做了几箱酒。
第三次是2018年6月初,赵某2参与的这次。
张维和赵闯参与二十次左右生产假茅台酒大概都是一千六七百箱,一般都是他俩下班后赶上我做酒就一起过来帮我。
李重櫆二十次左右大部分都参与生产了大概二千箱左右,李某3参与七八次生产假茅台酒300多箱。
他们有的时候是一起来,有时侯来的时间是错开的,落实到他们三个每个人单独生产,李重櫆生产了能有800箱左右,赵闯和张维每人都是600箱左右。
我给他们报酬是80元一大箱(12瓶),用微信支付或是现金支付,我给代文静1千至2千元,张维和赵闯各25000元左右,李重櫆3万元左右,李某33千多元。
如果赵某2要的货少不急的情况下,我就自己做了,如果多的话,着急我就找他们来一起做。
2018年6月20多号,赵某2给我打电话说:“你给我准备一点材料,准备大概50件包材,到时候确定要做了再给你打电话。
”6月27、28号,赵某2打电话跟我说让我把东西拉进仓库(春天大道)去,赵某2将散装白酒也送到了我的仓库。
6月29日,我将包装材料陆续转移过去。
然后我叫几个懂一点生产假酒程序的人,其中有我和李重櫆、张维、赵闯。
其中张维、赵闯说晚上要上班,我对他们说付工钱给他们。
我们生产了大概51箱共计308瓶,有的工序还没做完就被赶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了。
我给赵某2制作假飞天茅台酒的包装材料都是在贵阳一个姓林(四川人)的人那买的。
我从2017年8月份开始买包材的,我需要货就打电话给他,每次他用面包车把材料给我拉到一个僻静的地方,然后再装到我的车上他就走了,具体买几次我记不清了,一共买了一万多套,250元一件,一件是12套。
假茅台酒瓶是我2017年八九月份开始分十多次从贵阳南明区东山王家桥一个姓罗的手里买了一万多个瓶子,一个瓶子将近8元钱,我共给他10万元左右现金。
2016或2017年我还买了一台压盖机、一台打包机制作假茅台酒,打包机是在贵阳三桥综合包装市场花2500元买的,压盖机是在仁怀市三号区白酒包装市场花600元买的,都具体在哪家店铺买的我记不清了。
制作假茅台酒还需要一些小的工具,哪里都有卖的,比如灌酒的漏斗和提子等。
我们生产后通过赵某2供应给广西方面的假茅台酒里面灌装的散酒是赵某2在茅台镇的酒厂里购买的,我们每次生产假茅台酒都是赵某2事先用100斤的白色塑料酒桶把散酒从仁怀市运到贵阳市我租住的仓库内,然后我们把茅台酒空瓶摆上,用量酒的提子和漏斗往每个空瓶里灌一斤散酒,然后封盖,再把空瓶上贴上飞天茅台酒的商标,商标上面有代表茅台酒年份的2013和2017年份字样,无论哪个年份的酒都是我们当天运到仓库的那批散酒,只不过根据客人的需要贴上不同年份的商标,在酒瓶颈部系上茅台酒的丝带,再在瓶盖上贴防伪商标,用吹风机把防伪商标吹至收缩状态,最后装进茅台酒盒子,再装箱,每箱装6瓶,这期间大概二天。
灌酒用的提子和漏斗有钢制的和塑料制的,有二个塑料漏斗,有一个钢制漏斗,提子有一个塑料的一个钢制的。
我买回来的每个空茅台酒瓶在灌装散酒之前都用散酒刷洗,其它的什么物质都没有掺入。
我们灌酒时知道灌到茅台酒瓶里的酒不是真正茅台酒厂家生产的茅台酒,达不到真正茅台酒厂家生产的茅台酒质量。
赵某2让我去做茅台酒,我就去做了,而且我对茅台酒有一定的了解,茅台酒比较好卖,比较容易挣钱。
赵某2负责把散酒从仁怀市运到贵阳市,还负责发货假茅台酒的物流费用破损退赔的费用,我负责买假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和组织人员生产假茅台酒。
赵某2支付的50多万元给我用来租住库房、购买包装材料和组织人员生产的费用,我的利润也包含其中。
赵闯是我找来的,我以前就认识他,代文静和李某4是赵某2介绍来的,说做假茅台酒的时候如果忙不过来,就叫他俩一起做。
赵某2一共参与七八次,有时候负责贴标,有时候负责装瓶。
这些酒是赵某2负责生产,大部分的利润被他占去了,我就不给他发工资了,大家都知道。
(2)被告人赵闯:2018年6月30日,张洪打电话让我过去制造假茅台酒。
张洪开车拉我到当天被抓的民宅制造假茅台酒,当时参与制造的有张维、李重櫆、张洪,无具体分工,我们用提子从塑料桶(大概100斤酒)往玻璃瓶子里灌酒,再将酒瓶子封盖、贴标、缠丝带、并用封胶帽做防伪标识。
当天预计做300瓶假茅台,我们做了大概25件(12瓶酒/件)就被抓了。
干活前张洪说给我和张维、李重櫆2000元钱,让我们平分。
张洪支付我们工资,有时候微信转账,有时候也给现金。
我们制作假茅台酒所使用的包装都是张洪提供的,仓库是张洪租来的。
“幺叔”开一辆白色长安面包车把我们制作好的假茅台酒从库房运到货站。
参与制作假茅台酒的有我、张洪、张维、我哥赵某2、李重櫆、李某3、代文静,我们共同生产了1.4万瓶假茅台酒。
从2017年11月份左右到2018年6月30日被抓时,我一共参与制造假飞天茅台酒二十四五次,春节之前几乎连续制作了十多天,我参与生产过的总计能有1700箱假茅台酒,制作一箱茅台酒张洪给我们40元钱,这样平均算下来按照我拿到的工钱算我应该是自己单独生产了600箱假茅台酒,我共计非法获利24000元左右存在一张卡号为62×××42的贵州农信卡里,后来我哥赵某2买门市要装修和我借钱,我用这张农信卡给他转账借给他2万元钱,现在余额还有大概4000多元。
平均每瓶销售价格150元,销售金额共计153万元。
张维和我参与生产假茅台酒的数量和非法获利应该差不多,我俩一般都在一起干的,灌酒、绑丝带、装箱,看见什么就做什么,无分工。
李某3参与三五次,他负责摆空酒瓶子,把灌好的假茅台酒装盒、装箱,是赵某2找李某3参与制作假茅台酒的;
我看见代文静参与一二次,他负责摆空酒瓶子,把灌好的茅台酒装盒、装箱,有时候也搬酒;
我看见赵某2参与三五次。
每次都是张洪打电话叫我去的,都是在贵州省贵阳市保利春天大道旁边村子里我们被抓时的那个库房制造的。
我对检测报告没有异议。
(2)被告人李重櫆:(与被告人赵闯供述证实一致)此外,我共参与制作假茅台酒二十六七次,共参与制造了1800箱,制作一箱茅台酒张洪给我们40元钱,这样按照价钱算我应该生产了800箱,每瓶销售价格150元,销售额共计162万元。
共赚了3.2万元左右,都是给老婆、孩子家里生活开支用了,剩下有一部分钱存在我的卡号62×××74的农行卡里了,现在余额还有五六百元钱,我微信零钱里还有9千多元钱都是我帮张洪制作假茅台酒他支付给我的工资,这9千多元钱都是我通过我的这张农行卡充值到微信钱包里的。
张维和赵闯每人参与生产假茅台酒大约二十三四次,他俩每人大约参与生产了1600箱。
我们大部分都是共同参与生产的。
每次干完活张洪都是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我的。
但张洪和赵某2参与不跟着分钱。
制造假茅台酒时通过电话联系我,赵某2给我打过一两次,后来基本上都是张洪打给我。
我每次参与制造假茅台酒有时候50小箱,有时候50大箱,数量不确定,一般都是别人先向张洪订,订多少我们就制造多少,但是一般张洪都是提前多拉一点散酒在仓库备用,如果有人订假酒了再包装。
我们制作假飞天茅台酒的酒瓶等物品都是张洪提供的,我没订购过制作假茅台酒的包装材料,但我在被抓那天和之前都联系过浙江省温州市一个专门卖各种高档假酒包装材料的男子郑总。
前段时间,我朋友赵某3从我这买10箱家宴酒(三无产品),我叫赵某2帮我找人做了10箱家宴酒,价格30元一瓶。
之后赵某2找人从贵州省仁怀市快递公司往福建省泉州市发,发完第二天赵某2说被工商局没收了。
2007年九、十月份的时候,我因为盗窃被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在东莞市大有园看守所服刑。
我服刑的时候用的是李骥这个名字,这次服刑出来后改名叫李重櫆。
我和赵某2、张洪基本上是同时认识的,是赵某2叫我去给张洪帮忙,干完活张洪给我们现金,没见过张洪给赵某2钱,张洪也参与生产假酒。
有两次我听张洪和赵闯说这酒是给他哥生产的,所以我知道那两次是给赵某2生产的。
赵某2在我们干完活后还请我们吃饭。
(6)被告人张维:我参与二十多次,都是在保利春天大道旁边村子里的仓库里,库是我哥张洪提供的。
我摆空酒瓶子、拆说明书、装箱、装盒子。
代文静参与三次左右,赵某2参与五六次,小飞我见过两次,“幺叔”开车。
赵某2给我哥张洪的购买假茅台酒的钱我取的现金交给我哥,一笔26500元,一笔51000元。
生产1.4万瓶假茅台酒这个数我认可。
我对检测报告没有异议。
散酒是赵某2购进的。
酒运到仓库后我们就开始摆酒瓶,用散酒清洗空酒瓶,用漏斗和提子把散酒打出来灌装进茅台酒瓶,压盖子,拴丝带,贴商标,之后装盒子,再装箱。
我参与生产1700箱,二十五次,每瓶平均销售价格150元,销售额共计153万元,我非法获利2.4万元,用于打游戏、买手机、吃饭。
制作一箱40元大家分,算下来我自己生产500箱。
(7)被告人代文静:我共计参与生产假茅台酒三次,一共非法获利1000元,打牌输掉了。
第一次是2018年5月10日左右我与张洪在库房,张洪制造假茅台酒,我参观学习,并未参与制造假茅台酒;
第二次是2018年五月末,我与张洪一起参与制造50箱假茅台酒,张洪给了我800元钱;
第三次是2018年六月初,我与赵某2、李重櫆、赵闯、张维参与制造假茅台酒10箱假茅台酒,张洪给了我200元钱。
60箱假茅台酒每瓶平均销售价格150元,销售额共54000元。
对检测报告没有异议。
是赵某2介绍我参与制作假茅台酒的。
不知散酒哪来的。
是幺叔用面包车拉过来的。
先涮酒瓶,把酒瓶摆好,六个一排,用漏斗和提子从白酒桶里把散酒打出来灌进茅台酒瓶,压瓶盖,拴丝带,贴标签,装盒子,再装箱。
(2)被告人阮邵武:2017年10月份至今,我在越南盟跨境名品城工作。
公司主要经营中华牌香烟、芙蓉王牌香烟、玉溪香烟、越南产的猫头鹰牌香烟、黄龙牌香烟等,还有贵州茅台酒、国窖1573白酒、五粮液白酒等,还有轩尼诗洋酒、马爹利洋酒等。
茅台酒、五粮液和国窖1573白酒都是国内发货过来的。
这些假烟、假酒在河州路二巷50号的一个仓库储存,仓库是黄某1租的,房东老婆是我三姐,一个季度付费的,还有一个多月就到期了。
我是送货员并负责收订单、分装打包、运输、邮寄、收退回来的货,客人退货接收登记,黄某1做好表格,我填满给他,他给我们主管郭美景,主管用这个表跟客人核实退货数量,然后办理退钱事宜,但具体的操作流程我不清楚。
黄某1管理仓库,负责与越南方面对接订单数目,负责打包分装邮寄货物。
邮寄货物数目、地址都是黄某1到越南东盟跨境名品城跟售后部郭美景对接,邮寄货物信息拿回来,他负责发货,货物多的时候,我也帮他发货。
公司发货我就和黄某1一起去帮他搬,有人退货我就到快递那里取回来。
库里面没有账目的,都是越南那边记录的,然后月底我和黄某1一起点货和那面对下就可以了,具体情况黄某1知道的比我清楚。
本地送货都送给餐厅东兴的旅游团,这些旅游团都是通过东盟名品城买货,之后我按照公司要求送到旅游团指定的地点,我送货的餐厅有华记餐厅、客来号餐厅、大夜城餐厅,客户都是中国人,我用来运输的两台公司提供的电动三轮车都在仓库。
我在仓库工作以来一共卖出大概1000箱左右假贵州茅台酒,我没有记录,只是个大概数字,都拿到越南免税店去卖掉了,但退回来的大概有三分之一。
往外邮寄的时候我一开始不知道这些茅台酒是假的,知道这些茅台酒是假酒后,经我手邮寄出去大概能有500箱左右。
我只知道我的主管领导是郭美景,还有一个叫李敏(李总)的女子。
我个人认为越南东盟名品城卖的烟酒(包括茅台酒)都是假的,因为这些烟酒明显低于市场价,而且有客人给我打电话说我们公司卖的酒是假的,问我退货地址对不对。
我刚去上班的时候用过优速,邮寄过程中货损太大就改用韵达和中通,郭美景说过有一个股东要求用中通发货,后期公司要求必须用中通快递公司了。
年底邮寄的货物较多,如果只用一个名字寄得太多当地的检查站会有人检查,有时候还会没收。
于是公司要求不用一个名字寄件,黄某1就用我的名字和电话填的单子。
我们没有发货记录本,都是黄某1每隔几天带着邮寄单去公司核对,报销邮费,过后时间长我们就不记得了。
但公司打包部有一个笔记本,每天要邮寄的货物都是登记在上面,黄某1去公司拿来的邮寄信息也是从那个笔记本上记录下来的。
打包部负责人是郭美景。
我在这个仓库工作感觉到现在总共购进了900箱茅台酒,国窖酒50件(每件6瓶),五粮液100件(每件6瓶),洋酒总共能有500多瓶,这些都是大概数字,我没有具体的记录。
这些酒我不知道具体是谁负责购进的,但每次物流来货都是物流公司给黄某1打电话,然后我俩开一辆三轮车去取货。
茅台酒都是发到东兴市的陆(六)顺物流,好像是从南宁中转过来的,国窖酒、五粮液、洋酒都是从东兴市的精通茂森物流、赵某3军物流和陆(六)顺物流过来的,这三样酒从陆(六)顺物流过来的少一点。
接收人有写黄某1、黄某3、周某4、周某5的。
我手机里有黄志鑫的微信,他微信名是WahlvXX,微信号是×××,留的电话是159077070001。
2018年2月7日12:11聊天记录中,黄志鑫说让我从东兴带烟酒到口岸给越南免税店员工,让他们带到东盟名品城,我告诉他长款门口这几天总有人转悠,然后我告诉他李敏打电话说让小心一点,上面有调研下来专门查我们这些假烟假酒的。
他知道这些仓库中的烟酒是假的。
黄志鑫主要负责东兴仓库假烟酒的进货及把货从仓库往越南名品城调配,还负责在越南东盟名品城销售烟酒工作。
我和黄志鑫提到的小仓库是原来货少的时候租用的,存放烟酒的,后来货多就不用了,又租了一个大仓库,就是现在被你们查封的那个大仓库。
从我2017年11月份到东兴市仓库上班以后,我记得仓库总共购进大约十二三批假茅台酒。
一般情况下都是仓库剩下不到二十箱假茅台酒的时候就开始购进下批假茅台。
大概有四五个批次是2018春节之后购进的,少部分是春节之前购进的。
假茅台酒购进后放在仓库里,卖酒时想拿哪个就顺手拿哪个,只要是整箱的就行。
被你们扣押的750瓶假茅台购进的时间就有先有后,是由我和黄某1从仓库往外拿。
李敏问过我们仓库还剩多少假茅台酒,我就直接告诉她还有多少箱。
2018年1月8日,我和黄某1在韵达快递发10箱假茅台酒往黑龙江省鹤岗市,黄某1填写我的名字。
(2)被告人黄志鑫:我在微信上卖过三次烟酒。
2018年3月27日我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卖给哈尔滨市林某4箱假茅台酒和6条假软中华烟,酒每瓶单价1098元,销售价格计26352元。
2018年6月份和7月份我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分两次卖给哈尔滨市曲某12箱假茅台酒,每次6箱,每瓶单价1098元,销售价格79056元,这两次他是通过银行卡转账到我尾号1486的中国银行卡里了。
我卖到哈尔滨市的这三批假茅台酒都是公司发的货,具体是谁发的我不清楚。
我在东盟名品城工作期间,连工资加提成共计5.2万元,这是我在东盟名品城工作期间的总收入。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代文静伙同王某2(另案处理)在明知是假酒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卖给山东省青州市被害人杨某1(女,35岁)52瓶假冒的53度飞天贵州茅台酒,单瓶价格1510元,销售金额78520元,经鉴定该酒为假冒茅台酒。
上述事实清楚,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假酒照片一组:证实照片中的飞天茅台白酒即被告人代文静销售的假酒。
2、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由杨某1报案,怀疑其在网上购买的52瓶飞天茅台酒为假酒。
(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在贵州省仁怀市抓获王某2的经过。
(2)天天快递单据一份:证实被告人代文静用天天快递给被害人杨某1邮递假茅台酒的犯罪事实。
(2)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合法扣押52瓶假冒飞天茅台酒的事实。
(2)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证实被告人王某2以“W199××××****”的微信号销售52瓶假茅台酒给被害人杨某1的事实经过,以每瓶人民币151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害人杨某1,合计人民币78520元。
(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一份:证实被害人杨某1于2018年6月21日使用尾号5365的农行卡转账给王某2人民币28520元的事实经过。
(2)招商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一份:证实被告人王某2的招商银行卡于2018年6月21日收到来自被害人杨某1的两笔转账,分别为人民币5万元和人民币28520元,合计人民币78520元。
3、证人证言(1)证人姜某:证实被告人代文静曾使用天天快递(快递单号:668829757860)邮递物品的事实。
(2)证人周某1:证实被告人代文静曾使用天天快递(快递单号:668829757860)邮递9箱飞天茅台酒发往山东省青州市“泰山会饮”的事实经过。
(3)证人李重櫆:证实被告人代文静曾在李某4处拿过三四次合计人民币不到2万元的中级酒,且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李重櫆。
(4)证人王某2:我以每瓶900多元的价格在代文静处购买52瓶假飞天茅台酒,通过其微信(微信号199××××****,昵称:贵州茅台专卖)向代文静微信(微信号×××)转账人民币4万多元,并且通过微信聊天以每瓶人民币1510元的价格将这52瓶假酒销售给山东省青州市被害人杨某1,杨某1向我招商银行卡转账人民币78520元。
4、被害人杨某1陈述:我于2018年6月21日通过微信在被告人王某2处购买到假茅台酒52瓶,并且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王某2招商银行账户人民币78520元。
其中人民币5万元是通过尾号7650的中国银行转给王某2,另外28520元是通过尾号5365的农业银行转账给王某2。
5、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经检测,送检样品并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出品,属假冒。
6、被告人代文静的供述和辩解:“杨某3”通过我以2000元一件(6瓶/件)的价格卖给王某252瓶假茅台酒,后王某2又将这52瓶假酒卖给被害人杨某1,我以“代生”的名义将酒通过天天快递寄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敏、黎昌勇、张洪、赵闯、张维、李重櫆、代文静、黄志鑫、阮绍武以牟利为目的,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假茅台酒,其中被告人李敏、黎昌勇、黄志鑫、阮绍武的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张洪、李重櫆、张维、赵闯、代文静的行为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代文静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敏、黎昌勇、黄志鑫、阮绍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张洪、李重櫆、张维、赵闯犯生产伪劣产品罪,被告人代文静犯生产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首先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在抽样方面控辩双方均无证据证实抽样程序违法,所有假酒的生产过程、方法具有同一性,被告人也不能分清所有假酒的批次且不申请重新鉴定,其次审理查明的证据可以证实,生产假茅台酒的原料为9元一斤的无名散酒,冒充贵州茅台酒出售,明显以次充好,该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同时被告人的行为也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上述解释关于“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本案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洪关于其与赵某2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张洪在赵某2的安排下租库房、购买包装、找工人,其与赵某2有共同生产假贵州茅台酒的故意,由赵某2提供散酒共同实施了生产假贵州茅台酒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没有参与销售,不应按销售金额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处罚上都按销售金额处罚,故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是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以现有的证据认定单位犯罪证据不足,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主动上交违法所得、自愿认罪悔罪,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初犯,偶犯等从轻减轻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敏、黎昌勇、张洪系主犯,被告人赵闯、张维、李重櫆、代文静、阮绍武、黄志鑫系从犯。
被告人李敏有1585942元的假茅台酒销售犯罪未遂,愿意上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黎昌勇、张洪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认罪认罚,张洪能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闯、张维、李重櫆、阮绍武、黄志鑫系从犯,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张维、李重櫆能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代文静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代文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
被告人代文静系从犯,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能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代文静的犯罪情节,的认罪态度、累犯等情况,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2)被告人李敏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2)被告人黎昌勇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2)被告人张洪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33年6月30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2)被告人李重櫆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2)被告人张维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2)被告人赵闯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2)被告人代文静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2)被告人黄志鑫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2)被告人阮绍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追缴被告人李敏违法所得人民币59万元,扣除退赔被害人部分,其余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追缴被告人黎昌勇违法所得人民币70万元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张洪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上缴国库;
追缴被告人赵闯违法所得人民币2.4万元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张维违法所得人民币2.4万元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李重櫆违法所得人民币3.2万元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代文静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