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8民初161号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沃路**。
法定代表人:林丽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山县拳铺好邻居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拳铺镇拳东村中心经营者:陈德亮。
被告:梁山县好邻居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马营镇政府西经营者:陈**。
被告:吉林省长白人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北环路**法定代表人:窦海生,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克斯公司)与被告梁山县拳铺好邻居超市、梁山县好邻居超市、吉林省长白人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白人家酒业)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巴克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被告长白人家酒业的法定代表人窦海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山县拳铺好邻居超市、梁山县好邻居超市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巴克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三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090395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依法判令被告三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与涉案知名商品即RIO锐澳鸡尾酒包装装潢相似的包装装潢的产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
立即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及带有与涉案知名商品即RIO锐澳鸡尾酒包装装潢相似的包装装潢的空瓶;
立即停止使用并移除或销毁所有载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宣传;
三、依法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四、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赔偿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五、依法判令被告三在《经济日报》上连续六个月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消除给原告造成的影响;
六、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原告成立于2003年,专注于RIO锐澳鸡尾酒的开发、生产及市场开拓,在全国范围内推广RIO锐澳鸡尾酒。
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成功在第33类商品上(鸡尾酒、伏特加、白兰地、预告调和的酒精饮料等)注册了第10903956号“RIO”英文注册商标。
RIO锐澳鸡尾酒自上市以来取得了诸多奖项、荣誉:2011年至2013年,全国同行业市场占有率连续排名第二名,2014年荣升第一位;
2012年至2013年被评为大学生最喜爱的品牌;
2013年荣获“营销传播金奖”;
2013年9月被上海市食品协会、上海市酿酒专业协会评为“上海名优食品”;
2014年被推荐为“上海名牌”;
2016年1月1日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
原告生产的RIO锐澳鸡尾酒覆盖全国市场,成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亦为广大消费者熟悉,该包装装潢由瓶子、瓶子上的文字及图形、瓶贴组成,瓶子和瓶贴形状、瓶子和瓶贴上的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瓶贴在瓶子上的位置均设计独特并融为一体,具有显著的区别特征。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三生产、销售的鸡尾酒包装上使用的“RTO”标识与原告的“RIO”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被告三故意误导相关公众,致使公众误认为其鸡尾酒来源于原告或是与原告公司存在某种关联,已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三的行为显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一、二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其销售行为同样也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RIO锐澳鸡尾酒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三因擅自使用与涉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不正当的挤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取巨额利润,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长白人家酒业辩称,一、被告没有生产、销售原告提到的侵权产品,侵权事实不成立。
被告的产品不在山东地区销售,没生产过“RIO”商标字样包装的酒类产品。
第一、二被告是两个根本不存在的超市,其销售的所谓侵权产品不知道是从哪里来的。
二、第一、二被告根本不存在,原告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这两个不存在的超市所在地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三、被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过“RTO润澳”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已受理此商标申请,被告可以使用申请的“RTO润澳”标识并同时标注TM,与原告的涉案商标也不存在相似。
因此,被告如果生产销售标有“RTO润澳”标识的产品也符合商标法规定。
总之,被告的“润澳”商标已于2018年注册成功,不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梁山县拳铺好邻居超市、被告梁山县好邻居超市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RIO鸡尾酒使用的商标和包装、装潢的情况巴克斯公司分别于2006年10月7日、2013年10月14日注册了第4140501号“锐澳”、第10903956号“RIO”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33类,包括酒、鸡尾酒等,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RIO鸡尾酒从2012年5月起使用涉案包装、装潢。
庭审中,巴克斯公司明确其主张权利的包装、装潢为以下三个要素的组合:1.瓶盖为黑色;
2.酒瓶瓶体为磨砂半透明材料;
3.瓶身正面的瓶贴(正贴)、瓶颈正面的标贴(颈贴)、瓶贴形状及其在酒瓶上的位置、瓶贴上的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
其中,上述第三个要素具体描述为:正贴位于瓶身中部,为倒等腰梯形胶贴,正贴上缘有一道金色直线,金色直线下为商标区,商标区底色为白色,其上为横向排列的黑色独创字体字母RIO,商标区下缘为波浪形,下有一道金色波浪线,正贴中下部有横向排列的金色字母Bacchus,s右上角为六颗小星围成的大半圆形,正贴左下角横向标注了“Alc.3.8%VOL”,正贴右下角横向标注了“275mle”,“Alc.3.8%VOL”及“275mle”均为金色。
颈贴与正贴在瓶体的同一侧,位于正贴的正上方,颈贴纵向长方形,下缘为燕尾形,颈贴上部底色为金色,上有根据鸡尾酒的不同口味设计的图形;
中部底色根据鸡尾酒的不同口味分别采用粉色、蓝色、灰色、紫色、黄色、绿色,上有横向排列的黑色独创字体字母RIO;
下部底色为白色,上有5pt黑色字体、纵向排列的注明鸡尾酒口味的英文单词,上下英文单词之间用“+”连接。
2004年4月5日,王朝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酒瓶”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04年10月2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43002××××.X。
2006年11月1日,王朝晖与巴克斯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约定王朝晖将上述专利权转让给巴克斯公司。
2012年1月1日,上海锐澳酒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乙方)签订《年度广告代理合同》,约定乙方代理甲方所经营的RIO商品品牌,目标市场为中国大陆地区,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为甲方提供相关的创作项目,包括改善现有瓶装商品包装;
乙方创作的创意、文案、标语、音乐和文稿以及商标、商品名,一经客户确认使用并付清相关款项后,其版权归甲方所有。
2015年11月16日,巴克斯公司和上海锐澳酒业有限公司(简称锐澳公司)共同出具《确认函》,确认锐澳公司为巴克斯公司全资子公司,锐澳公司与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电通公司)的《年度广告代理合同》所取得的涉及RIO瓶装商品的包装、装潢等权利,均自取得之日起归巴克斯公司所有。
2015年11月26日,鼓蓝都美术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简称鼓蓝都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电通公司为履行改善RIO瓶装商品包装的义务,委托鼓蓝都公司设计该商品包装。
鼓蓝都公司接受委托后,指派其员工(福岛一生)设计该商品包装。
福岛一生于2012年4月18日完成RIO瓶装商品包装设计,当日经鼓蓝都公司和电通公司将该设计交付锐澳公司并被锐澳公司采用。
福岛一生、鼓蓝都公司、电通公司均认可福岛一生设计的RIO瓶装商品包装的著作权自始归锐澳公司所有。
2015年11月27日,电通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电通公司为履行改善RIO瓶装商品包装的义务,委托鼓蓝都公司设计该商品包装。
鼓蓝都公司接受委托后,指派其员工(福岛一生)设计该商品包装。
福岛一生于2012年4月18日完成RIO瓶装商品包装设计,当日经鼓蓝都公司和电通公司将该设计交付锐澳公司并被锐澳公司采用。
福岛一生、鼓蓝都公司、电通公司均认可福岛一生设计的RIO瓶装商品包装的著作权自始归锐澳公司所有。
2016年2月1日,福岛一生出具《确认函》,确认电通公司为履行改善RIO瓶装商品包装的义务,委托我所在的鼓蓝都公司设计该商品包装。
鼓蓝都公司接受委托后,指派其设计该商品包装。
该设计的创作过程如下:(1)把RIO一个字母进行了重新整理,设计进行了精炼,让其更加简单,更有识别性;
(2)标签的形状重新探讨,因为瓶型评价很好,所以把标签的形状设计得和瓶型更搭配;
(3)去掉原有包装设计多余的设计元素,通过极简的设计来表现年轻人,尤其是女性喜欢的简洁的时尚感;
(4)在关键色彩的金色部分,调整成了烫金的设计,比起原先的包装更有高级感;
(5)在口味表现的部分,在颈标上部设计了6种水果图案,用来简单明了的表示口味。
我于2012年4月18日完成RIO瓶装商品包装设计,当日经鼓蓝都公司和电通公司将该设计交付锐澳公司并被锐澳公司采用。
我确认我设计的RIO瓶装商品包装的著作权自始归锐澳公司所有。
2016年2月1日,巴克斯公司与锐澳公司、上海锐澳酒业营销有限公司(简称锐澳营销公司)、上海巴克斯酒业营销有限公司(简称巴克斯营销公司)联合出具《确认函》,确认锐澳公司、锐澳营销公司、巴克斯营销公司均为巴克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锐澳公司、锐澳营销公司、巴克斯营销公司销售、推广RIO鸡尾酒的行为,均为巴克斯公司授权及许可,在此过程中取得的与RIO鸡尾酒相关的荣誉、奖项、市场资源、知名度、商品包装、装潢方面的权益,均自取得之日起归巴克斯公司所有。
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共销售RIO玻璃瓶装鸡尾酒56299瓶,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共销售RIO玻璃瓶装鸡尾酒27406瓶。
巴克斯公司曾委托上海正伟印刷有限公司加工福岛一生所设计的新的瓶贴,上海正伟印刷有限公司已向巴克斯公司出具了6份《样品承认卡》。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6)沪东证经字第8642号公证书、RIO鸡尾酒实物及照片、(2019)鲁济南长清证经字第391号公证书、(2019)鲁济南长清证经字第392号公证书、(2015)沪东证经字第20239号公证书、(2015)沪东证经字第20168号公证书、(2016)沪东证经字第5741号公证书、(2019)鲁济南长清证经字第510号公证书、(2019)鲁济南长清证经字第396号公证书、统计询证函、样品承认卡等证据在案佐证。
二、巴克斯公司与RIO鸡尾酒的生产、销售情况巴克斯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22日,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食品流通,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RIO鸡尾酒系由巴克斯公司开发、生产并进行市场开拓。
2011年至2014年,RIO鸡尾酒的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的排名分别为第2名、第2名、第2名和第1名。
2015年10月13日,中国酒业协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推荐“RIO”商标申报中国驰名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商评字(2017)第15416号裁定书认定“RIO”商标为驰名商标。
RIO鸡尾酒获得2013年度营销传播金奖、2014畅销金品、上海市著名商标、2014年度上海名牌、大学生最喜爱的品牌、2015年度上海名优食品等奖项。
2013年7月至2013年10月期间RIO鸡尾酒上市活动案例,获“2013年度中国广告长城奖·广告主奖·营销传播金奖”。
以RIO鸡尾酒为命题开展的第11、12、13届中国大学生广告艺术节学院奖系列活动分别向全国878所、1208所、1208所高校院系进行发题,学院奖官网“RIO”浏览量分别为1157万人次、1500万人次、1800万人次等。
巴克斯公司自2011年至2014年通过商标印刷、商品印刷装、影视、报刊、会展等形式宣传锐澳商标,广告费用投入共计20524.07万元,宣传的地理范围覆盖全国,重点覆盖东南、华东、东北、西北、西南及中部的三十多个省份,广告宣传载体包括网络、电视、户外、影视等。
2015年度RIO鸡尾酒的营业收入为2213294185.09元,毛利率为76.55%,营业收入同期递增125.35%。
RIO鸡尾酒的广告片由女演员周迅主演。
巴克斯公司提交的《电视广告跟踪检测报告》显示,2013年至2015年,中央6套、浙江卫视、江苏卫视、湖南电视台、天津电视台、福建东南电视台、广东广播电视台珠江频道、山东齐鲁电视台、安徽卫视、辽宁电视台卫星频道、湖北卫视、四川卫视、河南1套等国内十余家电视台播放RIO鸡尾酒的宣传广告次数达11457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终202号民事判决中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6)沪东证经字第8650号公证书、(2016)沪东证经字第5136号公证书、(2019)鲁济南长清证经字第393号-第395号公证书、(2019)鲁济南长清证经字第360号-第390号、第2245号公证书、(2017)京73民终20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三、长白人家酒业使用涉案商品的标识和包装、装潢的情况2016年7月8日,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出具(2016)济长清证民字第1306号公证书,载明:2016年6月28日15时15分,公证员李某、工作人员贾聪聪随同申请人济南鲁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公稳来到梁山县××××镇东岳路好邻居超市生鲜直营,张公稳花费18元购得“RTO”鸡尾酒两瓶,花费18元购得“RXO”鸡尾酒两瓶,花费18元购得“RSO”鸡尾酒两瓶,取得盖有“梁山县好邻居超市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一张、POS签购单一张,购物小票一张。
随后,对上述物品进行拍照、封存。
2016年12月28日,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出具(2016)聊鲁西证经字第755号公证书,载明:2016年7月29日10时,公证员付秀敏与公司人员周高洁随同聊城高新鸿顺法律服务所的委托人李志美来到江苏省宿迁市耿车福杭时代生活超市,李志美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花费8.9元购买“润澳预调鸡尾酒水蜜”一瓶,花费8.9元购买“润澳预调鸡尾酒水草”一瓶,花费17.8元购买“润澳预调鸡尾酒水柠”二瓶,取得加盖“宿城区福杭超市合同专用章”的收银小票一张。
随后,对上述物品进行拍照、封存。
2018年7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出具(2018)鲁济南长清证民字第779号公证书,载明:申请人济南鲁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洪杰向公证处申请对网络保全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成洪杰在公证员韩某工作人员贾聪聪的监督下,对处于互联网连接状态下的公证处电脑进行操作,显示长白人家酒业在其官方网站www.jlcbrj,com上宣传企业及相关产品的事实,主要内容有1、吉林省长白人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5月,注册资本500万元,厂区面积1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
2、经营范围包括“预调鸡尾酒”等,产品展示中,润澳预调鸡尾酒有六种口味,分别是“蓝莓味”、“草莓味”、“苹果味”、“香橙味”、“柠檬味”、“水蜜桃味”,鸡尾酒瓶上均显著标有“RTO”标识。
侵权产品宣传图片上标识与原告的“RIO”商标高度近似。
公证目的为证明被告三的侵权事实及经营规模。
(2016)济长清证民字第1306号公证书与(2018)鲁济南长清证民字第779号公证书封存的“RTO”鸡尾酒六瓶,分别为橙子味、水蜜桃味、草莓味、柠檬味。
被诉涉案RTO鸡尾酒瓶盖上、颈贴中部标注“RTO”标识,正贴突出标注黑色“RTO”标识,背贴标注“锐澳天使”标识。
生产商信息标注在背贴,标注了长白人家酒业名称、地址、电话、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
当庭拆封比对被诉侵权RTO鸡尾酒和巴克斯公司提交的RIO鸡尾酒,二者的包装、装潢在以下部分存在相同或很近似的特征:1.瓶盖均为黑色。
2.瓶身均为磨砂半透明玻璃材质,且瓶高、瓶体粗细基本一致,透过二者的磨砂玻璃瓶身均可见瓶内液体颜色。
3.二者正面瓶颈处均有纵向长方形颈贴,颈贴下缘为燕尾形,分为上、中、下三部分;
上部均为金色底色的正方形,中部均为横向长方形颜色带及三个大写英文字母,下部均为白色。
4.二者正面瓶身中部均有纵向长方形正贴,正贴均由中部的金色波浪形装饰分为上下两部分;
正贴上部均为白色,白色部分上方均有金色包边,白色部分上均有三个黑色大写英文字母,字母右下角有较小字体的“COCKTAIL”字样;
正贴下部均为透明色,底部中间均有成行金色英文字母,英文字母左下方均用金色英文标注酒精含量,英文字母右下方均用金色英文标注“275mle”;
二者正贴各部位所显示的字样在大小、颜色、字体方面基本一致。
四、其他事实长白人家酒业成立于1996年5月2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酿造白酒(液态)、其他酒(配制酒)、饮料等。
梁山县拳铺好邻居超市于2013年6月28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卷烟零售。
梁山县好邻居超市于2015年11月5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散装、预包装食品零售、日用小百货零售、卷烟零售等。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涉案商标权;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一、关于焦点一,巴克斯公司主张长白人家酒业在其生产销售的鸡尾酒商品上使用“RTO”标识侵害了涉案“RIO”商标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为鸡尾酒,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
被诉侵权商品上突出使用的“RTO”标识,与巴克斯公司的“RIO”注册商标极为近似,故长白人家酒业在相同的鸡尾酒商品上使用与巴克斯公司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对巴克斯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害。
二、关于焦点二,巴克斯公司主张长白人家酒业在其生产销售的鸡尾酒商品上使用与巴克斯公司知名商品“RIO”鸡尾酒近似的包装装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首先,巴克斯公司“RIO”鸡尾酒商品上使用的“RIO”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知名度较高,再结合巴克斯公司提交的宣传广告及销量等证据,能够认定巴克斯公司对“RIO”鸡尾酒商品在全国各地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销售,巴克斯公司“RIO”鸡尾酒商品系知名商品。
其次,巴克斯公司“RIO”鸡尾酒商品包装装潢系瓶体、标贴及标识结合在一起融合了图案、文字、色彩的整体。
“RIO”鸡尾酒商品瓶体系2004年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使用的“RIO”商标系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再通过巴克斯公司多年来对使用上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宣传和销售,能够认定巴克斯公司“RIO”鸡尾酒商品包装装潢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系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再次,(2017)京73民终202号等生效判决已经认定“RIO”鸡尾酒商品包装装潢系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最后,经比对,被诉商品在瓶体、标贴、标识及图案、文字、色彩等方面整体上与巴克斯公司“RIO”鸡尾酒商品构成近似,能够造成和巴克斯公司的涉案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长白人家酒业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焦点三,被告长白人家酒业、梁山县拳铺好邻居超市、梁山县好邻居超市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长白人家酒业作为侵权RTO鸡尾酒的生产商,生产、销售与巴克斯公司RIO鸡尾酒商标标识及包装、装潢相似的侵权商品,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梁山县拳铺好邻居超市销售侵权商品,未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亦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在其销售范围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梁山县拳铺好邻居超市允许梁山县好邻居超市借用其帐户收受款项的行为,与梁山县好邻居超市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巴克斯公司主张的侵权赔偿数额,因其未提供侵权受损或被告侵权获利的直接证据,本院将根据长白人家酒业、梁山县拳铺好邻居超市、梁山县好邻居超市侵权的方式与情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商品的销售范围、巴克斯公司商标和商品的知名程度及巴克斯公司制止侵权合理费用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长白人家酒业赔偿数额为20万元,酌定被告梁山县拳铺好邻居超市、梁山县好邻居超市赔偿数额为5000元。
关于巴克斯公司请求长白人家酒业在《经济日报》发表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考虑到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财产权利属性更加明显,裁判文书的社会公开亦足以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故本院对该诉请不再另行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第二条、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省长白人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第10903956号“RI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上述商标专用权的“RTO”鸡尾酒商品;
二、被告梁山县拳铺好邻居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第10903956号“RI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RTO”鸡尾酒商品;
三、被告吉林省长白人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涉案知名商品即“RIO”鸡尾酒包装、装潢相似的“RTO”鸡尾酒商品;
四、被告梁山县拳铺好邻居超市立即停止对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与涉案知名商品即“RIO”鸡尾酒包装、装潢相似的“RTO”鸡尾酒商品;
五、被告吉林省长白人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六、被告梁山县拳铺好邻居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被告梁山县好邻居超市对该经济损失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两项合计11820元,由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负担7880元,由被告吉林省长白人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