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9148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陵芳,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哲华,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哲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燕萍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