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200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东营百货大楼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负责人:王湛源。
被告:高碑店市白沟奥特顺手袋厂,经营场所白沟工业园区。
经营者:张俊岭。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东营百货大楼分公司、高碑店市白沟奥特顺手袋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东营百货大楼分公司、高碑店市白沟奥特顺手袋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