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1515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77833266F。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龙坡区石坪桥玉金山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五一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HXA77Y。
经营者:白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会,女,汉族,1976年3月4日出生,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九龙坡区石坪桥玉金山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