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2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沃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华西宝涌工业区华宝东路**。
法定代表人:严盼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实名,广东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博达五金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雅瑶中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谭嘉毅,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沃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博达五金家具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2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佛山市沃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