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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神雕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终5674号
案件名称广州神雕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广州神雕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73民终56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神雕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聂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广东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竹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有林,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钊,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神雕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神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下称亿尼奥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9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判决生效之日,神雕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亿尼奥公司第11733736号“”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神雕公司赔偿亿尼奥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5万元;

三、驳回亿尼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亿尼奥公司负担3450元,神雕公司负担10350元。

亿尼奥公司已交纳的受理费超出其负担部分3450元同意由神雕公司于上述判决还款期限内向其直接支付。

神雕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亿尼奥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神雕公司没有使用亿尼奥公司商标,没有侵犯亿尼奥公司商标的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1.神雕公司拥有自己注册的SHENDIAO商标,并在神雕公司淘宝、阿里巴巴店铺上对所售商品均予以明确标识,一般公众不可能产生误认或混淆;

2.亿尼奥公司注册商标“”主要用于其化妆品销售,经查询,亿尼奥公司没有在淘宝上销售类似产品,其注册资本仅为50万元,该注册商标不是驰名商标,没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不应扩大保护;

3.“O'melon”与“”完全不同,不是同一商标,国家商标局没有授予亿尼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可看出国家商标局认为二者存在明显不同,亿尼奥公司不享有“O'melon”商标专用权;

4.亿尼奥公司公证购买的产品只是单品,神雕公司其他产品没有“O'melon”字样。

即便该产品实际包装上显示的为“o’melon+”图形的整体图案,并未以商标形式出现,且与涉案商标存在明显区别。

二、亿尼奥公司主张赔偿损失不合理,无依据,一审判赔金额过高,应依法改判。

亿尼奥公司答辩称,1.神雕公司使用的商标“O'melon”与亿尼奥公司注册商标英文完全相同,而亿尼奥公司注册商标显示部分恰好也是英文部分,两者同时使用在化妆品(包括美容仪器、设备、护理器械)的商品上,极易构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因此,神雕公司在涉案侵权产品上使用该商标侵犯了亿尼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2.神雕公司存在持续侵权的主观恶意。

在2018年9月27日,即本案一审庭审期间,神雕公司仍被发现在其工厂生产库存大量侵权产品。

因此,本案一审判赔金额已经充分考虑了亿尼奥公司商标知名度,同时还考虑了神雕公司长期持续销售的主观恶意。

综上,一审法院判赔25万元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如下:1.神雕公司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亿尼奥公司第117337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一审判赔金额是否适当。

关于神雕公司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亿尼奥公司第117337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本案根据亿尼奥公司提交的(2018)粤广广州103466号公证书中显示的涉案产品图片与公证封存物相比对,二者在外形上完全一致,且通过扫描公证封存物上的标签显示的公司名称与神雕公司名称一致,并标注有“广州神雕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美容、养生仪器制造商”,与神雕公司经营范围基本一致。

另,(2018)粤广广州103466号、第105654号公证书记载的公证购买、收货过程可相互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据此可认定神雕公司制造、销售了涉案水氧仪产品。

在涉案产品上标注有“O'melon”标识,本院认为,该“O'melon”标识与涉案第11733736号注册商标“”相比,均包含了“O'melon”字样,且在字母大小写分配、标点符号“'”所标记位置均一致,涉案商标“”中“O'melon”下方虽标注有“欧漫露”字样,但涉案商标中“O'melon”字样比“欧漫露”字样更加突出显示,更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关注,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

神雕公司在涉案产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O'melon”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侵犯了亿尼奥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

二、关于一审判赔金额是否适当的问题本案中,鉴于本案无证据证明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商品的售价、正品价格、销售记录、侵权形式、侵权期间、侵权者过错程度和纠错态度以及权利人为维权所支付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神雕公司赔偿亿尼奥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5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神雕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上诉人广州神雕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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