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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与古田县吉祥龙卫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9民初598号
案件名称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与古田县吉祥龙卫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古田县吉祥龙卫浴店;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9民初598号 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黄各庄镇惠达路**。

法定代表人:王惠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田县吉祥龙卫浴店,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西街道城西路北侧**万泰广场**楼**店。

经营者:周孝本。

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达卫浴公司)与被告古田县吉祥龙卫浴店(以下简称吉祥龙卫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惠达卫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被告吉祥龙卫浴店的经营者周孝本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达卫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吉祥龙卫浴店立即停止侵犯惠达卫浴公司第8185206号“”、第1366844号“”、第8185194号“”与第6040889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拆除店铺中店招、门头、店内装潢的“惠达”及“HUIDA”字样,以及在对外销售、宣传时使用时不得使用“惠达”相关字样;

2、判决吉祥龙卫浴店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包含惠达卫浴公司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吉祥龙卫浴店承担。

事实及理由:一、惠达卫浴公司系“惠达”系列商标所有权人。

惠达卫浴公司申请注册了第8185206号、第8185194号与第6040889号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冲水装置、抽水马桶等商品上。

1982年起惠达卫浴公司就开始逐步注册拥有“惠达”相关商标。

二、“惠达”商标在国内外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惠达”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惠达卫浴公司始建于1982年,生产销售卫生陶瓷、智能卫浴等卫浴全系列产品,公司自主创新能力强,拥有专业研发团队,拥有国内领先的高效能、智能化、自动化生产线。

公司自2001年至今先后通过欧盟CE认证、美加CUPC认证等等。

三、吉祥龙卫浴店实施了恶意侵害惠达卫浴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经调查发现,吉祥龙卫浴店经营的店面位于万泰广场,该地域客流量比较大,吉祥龙卫浴店未经合法授权许可,在店招门面、店内装潢使用惠达商标及名称,并且在销售、宣传时使用上述商标。

吉祥龙卫浴店的上述行为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提供的产品与惠达卫浴公司具有特定的关系,使消费者混淆了商品的来源,严重侵犯了惠达卫浴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惠达卫浴公司因上述侵权行为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以及维权支出了相应费用,应由吉祥龙卫浴店承担。

吉祥龙卫浴店辩称,其行为不构成侵害商标权,惠达卫浴公司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吉祥龙卫浴店多年来从事家居家装生意,2017年1月份与惠达卫浴公司福建大区运营中心福州市晋安区康居卫浴商行经充分协商,订立《经销商合同书》,福州市晋安区康居卫浴商行授权吉祥龙卫浴店为“惠达卫浴产品宁德市古田城区域特约授权经销商”。

合同签订后,吉祥龙卫浴店按福州市晋安区康居卫浴商行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店面装修,装修期间福州市晋安区康居卫浴商行还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装修结束后,于2017年4月30日开始试营业,之后,吉祥龙卫浴店按《经销商合同书》的约定,在向合同甲方订购产品时,均是先打款,然后合同甲方才择期发货。

虽然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至2017年12月14日。

但双方经口头协商,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根据《经销商合同书》的约定,前一年吉祥龙卫浴店缴纳的市场管理保证金10000元按合同约定自动转入下一年,直至今天本合同仍在继续履行中,该10000元市场管理保证金还在合同甲方处。

吉祥龙卫浴店因2018年销售业绩突出被评为2018年度优秀经销商。

可见,吉祥龙卫浴店系惠达卫浴公司的合法经销商,销售惠达卫浴系列产品不构成侵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将综合全案进行认定。

经审理查明,惠达卫浴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1366844号“”、第6040889号“”、第8185206号“”及第818519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冲水装置、抽水马桶、浴室装置等,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第1366844号“”商标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9年8月28日,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出具(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4814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7月10日,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公证员周某1及工作人员卢某与厦门市光法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明芳,来到福建省古田县城西路标有“惠达卫浴”的场所,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杨明芳在上述场所购买商品一件,用微信支付189元。

公证员对上述场所的标识、现状及周某2进行拍照,监督杨明芳对商品进行拍照,并将照片作为公证书的附件。

从照片可以看出,上述场所店招及内部装潢上使用了“惠达卫浴”、“惠达”标识。

2017年1月10日,吉祥龙卫浴店的经营者周孝本与福州市晋安区康居卫浴商行签订《经销商合同书》,约定周孝本为惠达卫浴产品宁德市古田城区域特约授权经销商,协议有效期为签订之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

协议签订后,周孝本有向福州市晋安区康居卫浴商行批发惠达卫浴产品进行销售,并于2018年1月获评“优秀经销商”。

以上事实有惠达卫浴公司提供的(2018)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1266号、(2018)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1267号、(2018)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1268号、(2018)闽厦开证内字第4814号公证书等以及吉祥龙卫浴店提供的《经销商合同书》、奖牌、货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双方签订的《经销商合同书》的约定,惠达卫浴公司授权吉祥龙卫浴店作为其在宁德古田城区的区域特约授权经销商,授权内容包括惠达卫浴产品的市场渠开发、品牌推广与维护、产品销售、客户关系维护和售后服务等,该授权期限至2017年12月14日到期。

虽然双方在授权期限届满后,未签订书面的续约合同,但惠达卫浴公司授权期限届满后,仍邀请吉祥龙卫浴店以经销商的身份参加其公司的年会,并授予其为2018年优秀经销商,而且在2018年、2019年继续向吉祥龙卫浴店提供惠达卫浴产品。

惠达卫浴公司上述事实行为可以推断得出,其系认可吉祥龙卫浴店仍作为在宁德古田城区的特约经销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应认定本案双方已达成继续加盟合作的意思表示。

由于吉祥龙卫浴店是基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在其店铺招牌上使用案涉商标,该使用行为不构成侵害惠达卫浴公司商标专用权,惠达卫浴公司有关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至于吉祥龙卫浴店在加盟合同期限内是否存在其他违约问题,系属于另一法律问题,惠达卫浴公司可以基于双方加盟合同法律关系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庆兴 审 判 员  刘为河 人民陪审员  兰向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梦然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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